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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

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


盛红生


【摘要】冷战结束后,国际人权法获得了较为广阔的生长空间,国际刑法也进入复兴和快速发展的阶段。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各个领域的影响都十分明显,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则,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刑罚制度设计到刑罚的执行,并努力在保护被害人与保障被告人权利两者之间保持微妙的平衡。然而,透过国际人权法推动国际刑法发展的帷幔,不难发现其背后“人权”和“主权”之间的紧张博弈:为保护人权,国际人权法引领着国际刑法试图突破国家领土的藩篱进而穿透国家主权的坚硬“铠甲”;国家则奋力祭起“主权”大旗并诉诸“司法独立”的坚固盾牌,抵御某些外部政治实体利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干涉其内政、侵蚀其“司法独立”,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主权;价值
【全文】
  

  虽然通过国际刑事审判来惩治国际罪行的设想由来已久,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进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一般被视为国际刑法的真正起点,其基本文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已经成为国际刑法的具体渊源。{1}在此后的半个世纪中,国际刑法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开始勃兴,数量增加,地位上升,国际刑法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成为国际法领域中一个颇为引人注目的焦点。从迄今为止近20年的特设及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理论与实践来看,至少已经呈现出这样一种明显的趋势:国际人权法借助国际刑法的长矛利刃,企图刺穿国家主权的坚硬“铠甲”,突破传统意义上国家领土的界限,消解特权与豁免的庇护,以实现保护人权的宗旨;另一方面则是主权国家力图以维护国家“主权”之名,借助于现行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这其间的矛盾与冲突共同成就了国际刑法的“光荣与梦想”,同时也彰显了其遭遇挫折和反复时的“无奈与彷徨”。


  

  在国际人权法与国际刑法的关系问题上,多年来中外学者进行了不少研究并发表了一大批专著和论文[1]。国内有学者认为“尊重基本人权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2}还有的学者认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极大地强化了国际人权监督机制,使得人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带有强制力,这是国际社会在通向普遍的人权和法制进程中迈出的巨大一步”。{3}从总体上看,在研究视角和思路方面,国外学者更倾向于从具体问题入手,研究国际人权法与国际刑法基础及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2],例如国际法是如何与国际人权法一道共同推进国际刑法具体规则变化发展的,这三者之间是如何形成互相补充关系的,等等。{4}然而,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从“人权与主权”关系视角对国际人权法影响国际刑法的方式和结果进行专门研究的著述并不多见。为了厘清讨论的对象与范围,划定讨论问题的合理边界,在本文中,“国际人权法”指“国际社会促成其成员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5}而“国际刑法”则指“国际社会中调整国际刑事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是“包含国际刑事实体法、国际刑事程序法、国家间刑事合作和国际刑法实施机制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2}


  

  一、国际人权法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国际刑法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末期,维持了长达半个世纪的冷战格局逐渐解体,国际政治对国际法的制约有所减弱,意识形态的影响降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涉及的最根本的问题上接近达成共识。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为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的快速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在国际人权法推动国际刑法发展的问题上,德国学者韦勒指出:“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灾难的一种结果,国际刑法和人权法两者都已经实现了各自的突破。在个人作为主体的地位方面,国际刑法和人权保护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单个的个人成为国际法上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接受者,而其中的义务就包括了对各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1}这种观点或许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冷战结束后,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冲突有所缓和,国际政治生态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之间在人权领域里的争端和龃龉减少,促使国际人权法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上升。例如,联合国大会2006年3月14日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决定建立人权理事会(大会第A/60/L.48号决议草案),取代人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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