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亲属法体系的完善为视角
李洪祥;王春莹
【摘要】从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问世至今,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已走过60载,其历史功绩毋庸置疑,然而由于社会发展及其本身的局限性,其不足之处也不容忽视。从亲属法体系完善的视角,指出现行法存在的不足,提出具有科学性、体系性和前瞻性的体系结构,并列出应予研究和完善的十个问题。
【关键词】体系化;
婚姻法;亲属法结构
【全文】
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顶着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的光环登上历史舞台,到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问世,再到2001年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两次司法解释,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已走过60载,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和起的巨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时至今日,由于社会发展及法律本身的局限性等种种原因,婚姻法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即是从完善亲属法体系的视角对其进行的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一、从体系化视角看现行婚姻法的不足
现行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经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修正),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时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和司法实践需求制定的。经过十年历史浩劫,民主法治遭到很大破坏,法律虚无主义也曾一度盛行,婚姻家庭法领域也不例外,建国初期彻底废除的一些封建陋习也借机死灰复燃,1980年婚姻法正是诞生于这种历史背景之下,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心也开始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移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婚姻家庭制度建设上来,[1]其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就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构建基本的体系框架。该法颁行后,为婚姻家庭法领域注入了一股清新的力量,施行之初,各部门通力合作,深入贯彻执行,在文化大革命中深受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渐渐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总体来讲该法的颁行还是比较适合当时我国国情的,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婚姻家庭法领域的现实需要,保护了公民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2]其历史功绩毋庸置疑。
趁改革开放之际,本是1980年婚姻法实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完善的绝佳机会,但是由于当时需要拨乱反正的政治大背景,立法者更多地倾向于关注如何恢复被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进而对不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补充修改,而法律本身所应具有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注意。而且,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立法理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指导思想由“粗放型”原则转变为“细密型”规范;立法重心由人身关系移转到财产关系;利益衡量由对共同利益的关注向个体利益倾斜;立法基调也从强调管制发展到尊重私权、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自治权利;价值追求也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过渡。而婚姻家庭立法理念的变革正是婚姻家庭制度嬗变的基础与前兆。[3]鉴于上述种种变化,2001年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对1980年《婚姻法》作出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但是由于法律体系化本身存在严重的硬性缺失等原因,面对层出不穷的婚姻家庭问题,其依然突显出其力不从心的一面。具体而言,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