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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其次,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以第13-20条八个法律条文的方式作出规定。但夫妻作为婚姻关系的主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样的规定是十分不完善的。主要表现为:已有的一些重要制度存在缺失,其内容又无法涵盖现在社会中出现的种种新情况。而且家庭关系包含的范围及其广泛,正如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都放在第三章予以规定,使得第三章有如一个大包裹般囊括全部,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容易有所遗漏,而且与体系化要求也是背道而驰。因此将夫妻制度单列一章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不仅是制度化、体系化的要求,更利于发挥法律的指导性和预防性作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再次,如上文所述,现行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即亲子法制度的规定也是集中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其规定还不够完善、系统,一些重要制度如亲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制度和生父母对亲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等都缺乏相应的规定。尤其是我国,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做到从观念上真正尊重子女的人格、权利,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民主平等绝不是一蹴而就的。父母子女作为最本源的亲属关系,无论是其本身的重要性,还是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都决定了应对其单列一章予以完善,并为缺失的上述重要制度预设相应的轨道。


  

  最后,越来越核心化的“421家庭模式”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流,扶养制度也因此而备受关注。其作为亲属间养老育幼、互相扶助传统美德的重要载体,它的完善不仅反映一国立法技术的成熟与完备,还体现了家庭功能的完善和人间亲情的升华。作为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完善对弘扬家庭美德,保障老幼和残弱、贫困者的生活,稳定家庭关系,维护和谐文明的亲属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单列一章对其进行规定正是彰显与时俱进的选择。


  

  此外,在用语上,“总则”的称谓不仅符合我国立法的一概传统,而且也易与亲属一章对亲属通则的规定在层级上有所区分。


  

  三、从体系化视角看亲属法应完善的十个问题


  

  如上所述,现行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和作用是巨大的,不容否认的。但是,也不应忽视其存在的问题,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还远未达到完善的境界。因此,本文从体系化的视角提出如下十个问题进行研究,以待完善。


  

  第一,总则。作为一部法律的统领,总则一章应对亲属法的指导思想、立法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不仅是一部符合体系化要求的法律应该具备的,也是统率、指导分则部分具体制度的必然要求。


  

  第二,亲属通则。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亲属关系的重要性在上文已有所阐述,而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却远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调控力。本文以为,应对亲属制度作出一般性、通则性的规定。如亲属的定义、种类、亲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等都应由亲属法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采用“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概念来确定权利义务的主体,这些称谓不仅本身内涵模糊不定,而且还需要各部门法分别予以规定,这既容易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又是一种立法资源的浪费。而根据亲等来统一规定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范围,既可以节省立法资源,又解决了司法不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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