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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再次,法律渊源的多元多层化造成婚姻家庭领域法律规定的分散化结构态势。除了《婚姻法》以外,诸如《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母婴保健法》等法律,《婚姻登记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中都有对婚姻家庭制度的相关规定,这种分散化的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但难免会有冗杂、体系化不完善的缺陷,而且在适用上也容易造成混乱,以及由于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层级的规定,带来不必要的效力体系的衡量,这都与法律的稳定性与统一性背道而驰。而且这也将《婚姻法》推到了一个被超越、被分解、被替代的衰微和让位的尴尬境地。正是由于《婚姻法》的体系化不够完善、内容不够完整,才给了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渊源多元多层化带来了可乘之机。风雨六十载的生命历程决定了今天亲属法的走向:一部体系化的亲属法既要肩负起整合、重构、完善、发展的新生历史命运,又要为亲属法向民法典归位奠定基础,这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时代选择和历史产物,也是我们今天研究的方向和趋势之所在。


  

  总之,无论是现行婚姻法内部自身的不足,还是其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尴尬地位,反观其种种力不从心,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其缺乏科学性、前瞻性和体系性,因此以完善亲属法体系为研究进路,或许可以为上述问题找到其完满的解决方案。


  

  二、从体系化视角看亲属法的结构


  

  现行婚姻法共分为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正如上文所述,这种体系或许在立法当时还是可以适应我国国情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社会条件发生巨大变化,原本适宜现行婚姻法生长的土壤也随之而变,修改便提上了议事日程。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都是一项严谨慎密的科学活动,更是一项复杂浩大的系统工程,是在已有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映照现实、预期未来的继往开来的伟大事业。《亲属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就进一步决定了对现行《婚姻法》修改的关注度。


  

  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际的《婚姻家庭法试拟稿》和《婚姻家庭法专家建议稿》中提出的体系结构为总则、亲属、结婚、夫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监护、扶养、法律责任、附则(包括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十一章。[6]也有学者认为,亲属法的体系架构应为通则、亲属、结婚、夫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扶养等八章。[7]本文以为采总则、亲属、结婚、夫妻、分居与离婚、父母子女、收养、监护、扶养、附则(包括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十章的规定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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