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制建设

  

  同时,经济刺激法律手段以其市场亲和性在重金属污染防治中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经济刺激法律手段可以使企业等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经济利益的大小自由灵活地选择重金属污染防治模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作者简介】
张辉(1981-),男,安徽省蚌埠市人,法学硕士,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注释】吕忠梅.环境法学研究的转身--以环境与健康法律问题调查为例.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4):24.
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河北法学,2008,26(3):20.
赵静.地方政府环境监管的失衡与平衡.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0,(6):32.
常纪文.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和作用机制.环境保护,2010,(9):35.
刘萍、陈雅芝.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保障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青海社会科学,2010,(2):184.
王树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法学评论,2008,(3):78.
王曦.论新时期完善我国环境法制的战略突破口.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7(2):8.
张凌云、齐晔.地方环境监管困境解释--政治激励与财政约束假说.中国行政管理,2010,(3):93.
刘超.环境标准:环境法律保障人体健康的制度路径.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4):68.
张建伟.论环境信息公开.河南社会科学,2005,13(2):30.
申进忠.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论析.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54.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