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环境信息公开两种。其中,强制性公开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是由政府确定违反环境管制、超标排放的企业名单,而所涉违法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环境信息。我国目前重金属污染企业的信息公开基本上源于此规定。而自愿性公开指的是企业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并以此作为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提升其绿色环保形象的重要手段。国外十分重视和鼓励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目前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都普遍建立了行之有效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才刚刚起步。[11]企业要从社会责任的角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尽快出台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法律规范
针对目前我国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形势,已经不能等到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去遏制,现阶段可以通过国务院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进行规范。行政法规的制定相对于法律的制定程序简便、周期短,对于一些有争议的、不成熟的制度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尝试为法律的制定积累经验。
在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法律规范中,要重点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树立全过程综合防治的理念
事实证明,单纯的末端治理方式是不可能解决重金属污染问题的。以末端治理为主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手段,不仅治理成本高,而且无法有效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更不能大幅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重金属企业在面对污染治理问题时,要尽可能在源头和过程中想办法。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要遵循源头预防、过程阻断、清洁生产的全过程综合防治理念。
同时,要制定和完善重金属相关产品的生产、回收、拆解和再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通过技术创新与市场开发,形成重金属相关产品的规模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体系。
第二,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
在重金属污染防治中,单纯的行政强制法律手段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产生一定的影响,强制企业按照规定组织生产。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没有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很难调动其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积极性。
在不断完善行政强制法律手段的基础上,可以尽可能灵活地采用一些不具有行政机关单方意志性的行政调控手段,如指导性法律手段。行政指导法律手段注重相对人意志的表达,使行政关系双方更趋平等,在民主的氛围中实现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