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是接受重金属污染的最终载体,也是最难修复的环节。对于重金属污染的立法规范,原本要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法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组草案)》的研究和准备工作从2006年开始,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土壤污染的预防,二是已受污染土壤的整治或修复,兼顾“防”和“治”两个方面。[6]这实际上与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思路是一致的。立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尽管目前该法草案已经完成,但短时间内颁布一部涉及复杂问题的法律显然不太现实。但我国重金属污染严重的现状对专门立法的需求已经非常紧迫。
三、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一)厘清政府权力界限,创新政绩评价体系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两难”的选择。过去,我们是以GDP的增长为目标,并以其作为衡量其他一切方面发展的出发点和评价标准。政府官员在“唯GDP增长率”是瞻的政绩考核制度环境中,要么选择以牺牲环境和生态换取GDP快速增长,因为只有这样他才会得到比别人更多的职务升迁的机会;要么选择对于环境保护职能的懈怠,因为积极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对他个人而言不会带来好处,反而可能使他的GDP政绩落在别人的后面。[7]所以,必须从根本上改变“GDP至上”的政绩观,建立全面、科学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既考核发展速度,更要考核发展方式和发展质量。
为了确保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立的重金属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必须要把重金属污染防治成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政府官员不仅是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的主体,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以重金属污染防治为契机清理政府招商引资中的滥权行为,加大对地方政府监督和制约的力度,划清正确的权力界限,还原招商引资的本来面目。只有如此,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才能见到实效。
(二)明确政府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责任,加强环保监管力度
“在环境治理体系中,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行为都对环境政策的实施效果产生影响。但对于一个地方的环境保护而言,地方政府则发挥着主导和核心作用,这是由环境保护自身的外部性和中国政治体制下政府对工业发展的主导作用共同决定的。”[8]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研究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对于规划实施达不到要求的地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地区,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发生重金属污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该地区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