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的采矿业及其下游冶炼产业是重金属污染的成因之一。由于国家早前有关矿区开采的政策体系不完善、缺乏全局统筹、开采工艺落后以及监管不力等因素,矿区多采用粗放开采、随意排污的方式,日积月累,导致矿藏丰富的西南地区污染严重。此外,现代产业如蓄电池行业、电子产品行业等发达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重金属污染问题近几年突显。当前,“血铅工厂”几乎遍布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重金属污染在行业中并不具备广谱性,不是每个行业或企业都会使用重金属作为原料或者催化剂。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国家总量控制的重金属主要有五种,即汞、铬、镉、铅和类金属砷。采矿、冶炼、铅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其制品五大行业成为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
二、我国重金属污染的法律原因
导致重金属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一)地方政府超越权力边界,为了追求GDP而盲目招商引资
“地方政府将履行经济责任和完成GDP增长的情况作为其政绩考核、官职升迁的主要甚至唯一标准,在政府经济责任与政府环境责任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不惜淡化甚至牺牲政府环境责任以保障和落实政府经济责任。”[2]目前,很多地方政府每年都会对本地的招商引资任务进行分解,政府各个职能部门都会分配到招商引资的任务,就连承担环境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也不例外。今年年初爆发的安徽怀宁“血铅事件”直接责任企业博瑞电源有限公司就是县环保局引来的未达到环评设计要求的污染企业。
近年来电动车、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也带火了蓄电池行业,一些地区纷纷给出优惠政策,完全不顾蓄电池行业的环境风险,工艺落后、污染较重的铅蓄电池企业反而成了政府招商引资争抢的对象。作为中国铅酸蓄电池之都的浙江省长兴县从2004年开始大力治理铅污染,严格控制污染源。但被整肃的企业并没有消失,而是被安徽、江苏、山东、江西、湖北等地以招商引资名义成功转移。正是几年来铅酸蓄电池厂的省际污染转移,为今天各地迸发的“血铅”污染事件埋下了伏笔。
政府重视招商引资工作本无可厚非,但不能没有权力边界。政府的职责是依法行政,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能分工。全民招商使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下的职能作用发生了扭曲,是一种政府职能越位的表现,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