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要严格企业环境监管,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重金属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在自运行无法达到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强制其采取第三方运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严格措施整治违法企业,对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对造成环境危害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重金属防治环境标准
当前,我国很多地区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中,以生产排放达标为宗旨的污染防治体系已无法适应环境健康的需求。“在环境与健康问题真正引起足够重视之前,我国的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并没有在制度设计上予以保障,要通过环境法律实现保障健康的立法预期,要在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引入健康考量,最为便捷的就是完善现有的环境标准体系。”[9]在企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如何确保周边环境或人群不受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对重金属企业周边的工业布局、企业数量、环境自净能力或者富集能力进行统筹规划,建立科学的环境容量标准,从而转变为以人群监控为宗旨的重金属污染防控体系。
环保部门要以人群监控为宗旨修订与重金属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清洁生产标准。对于重金属污染排放的浓度控制,不但要规定企业重金属污染排放口的浓度限值,还要规定企业周边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浓度限值,重点考虑人体健康安全。对于重金属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要在总量摸底、监测、分解的基础上,确定主要重金属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指标。
通过重金属防治环境标准的制定,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环境影响评价要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重要内容,以此强制规模小、技术落后的企业转型或转产。对于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技术、设备、产品等,在绿色信贷、上市环保核查、政府绿色采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强化重金属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政府环境信息的主动公开是解决政府与公众环境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可以节省公众收集环境信息的成本,同时也可对政府行政起到监督作用。[10]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金属污染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一旦发生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信息公开、群众安抚和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同时,创造条件使公众参与到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监督之中,以此弥补环保部门监督力量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