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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防震减灾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A、各级政府在实施灾害救助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职权滥用的情况,领导的权力任意性过大。地方财政在灾害救助方面的投入基本上是视情况而定,出现紧急情况,地方的投入就多,而在一般的情况下就少投入,甚至就不投入。


  

  B、灾民的救助和安置、补偿缺乏制度性的规定,受害的民众和参与救助的人员、社团等权利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权利受侵害,而出现诉济无门的尴尬局面。


  

  C、灾害救助物资的分配、管理缺乏立法的指引,可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严重背离了中央救助的初衷。


  

  此外,多数发达国家,尤其是灾害多发国家,对灾害救助都有了比较详尽的规范,部分国家还专门为灾害救助立法;但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法规。所以,笔者以为国家应尽快起草自然灾害救助法,明确灾害救助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规范灾后人员救助和违纪行为处理。可以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灾害救助法》,起到调整灾害救助过程中各种关系的作用。


  

  (2)制定《灾害保险法


  

  我国对于灾害保险制度的开发程度很低,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险种少、投保要求苛刻,“如现行财产保险条款中的“雪灾”保险责任标准便是:只有雪压达到特定要求导致建筑物倒塌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5][8]。此外,中国并没有制定《灾害保险法》,立法的缺乏导致的是现实中由于自然灾害的侵害导致人们群众人身、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而不能通过保险制度来获得理赔,转移风险和弱化受灾的损失,而引发后续的灾后重建中缺乏资金的尴尬局面。


  

  笔者以为可以在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同时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灾害保险法》。中国的灾害保险应当是政府主导,同时还要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国家必须在资金给予支持,同时通过税收上的优惠等手段让经营的保险公司有薄利可图。由于灾害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被保险人存在博弈心理,还可能存在投保率不会很高等诸多情况,更急需《灾害保险法》来对此作具体的规定。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防震减灾应对体系


  

  1、建立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中央设立防灾会议制定全国性的防震减灾的计划,地方设立地方性的防灾会议负责制定各自区域的防灾计划。针对灾害频发区域(如地震、泥石流多发区域)还应当制定跨行政区划的特定地区的防灾计划,我国在应对自然灾害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案先行”的价值理念,建立以防灾会议为依托制定防灾计划的预案体系,以达到有效的事先应对自然灾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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