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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防震减灾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2、保障灾后重建


  

  在面对自然灾害的侵袭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面临的重大的难题之一,便是灾后的重建工作。为了解决受灾民众的生产、生活复兴问题,笔者以为中央应当尽快建立《灾后重建法》,中央设立专门的职权机构,明确其在灾后重建中的权力和职责,起到协调统一的作用;同时在受灾的特定区域应当有相配备的灾害重建管理部门与之相呼应。在灾后重建的处理上,除了通过灾害保险的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功能之外,还可以借鉴日本发行“复兴债”,以达到筹集灾后重建所需的经费。最后,中央应当积极支持受灾区域的重建,应当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例如在重建中财政资金的资助、税收的优惠等方面。


  

  3、完善灾害应急组织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在应对灾害方面基本呈现“分散性的灾害应急管理机制”,这种机制的优势在于其能够有效发挥各部门的专业性,达到迅速、专业的灾害应对工作。劣势在于其难免给人存在一种“各自为政”的现象,而中央政府又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组织,给予它们有效的协调、调配和指挥,在信息的收集、处理、分享等方面可能导致混乱局面的出现。


  

  自然灾害存在并发性、多元化等特点,而这种“分散性的灾害应急管理机制”在处理并发、多元的自然灾害时,就可能产生应接不暇的尴尬境地。从这一点来说,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在应对自然灾害方面关于应急组织体系的相关经验,在中央层面建立专门应对自然灾害的部委(如灾害对策委员会),形成一个常设、权威、基础的灾害应急组织管理指挥体系,避免在应对灾害过程中存在的观念错误、技术错误、贻误时机等现象的发生。作为一个强有力的灾害应对中枢管理组织,其对于加强各部门的科学应对灾害,和提高灾害应对综合性的自然灾害协调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4、建立灾害抚恤体系


  

  中华民族有着优良的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在灾害救助过程中,很多人了为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甚至付出了自身的宝贵生命。对于受害救助人员的家属,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关的抚恤和安慰。笔者以为,日本的灾害抚恤制度对于我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我国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关于拨付灾害抚恤金等法律),明确对于对参与灾害救助人员及家属享有国家给予的抚恤金,一方面达到在经济层面给予救助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慰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最后还可以起到激励作用,鼓励更多的民众积极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三)加强防、抗、救灾的意识教育


  

  日本是一个灾害频繁的国家,在长期的灾害中形成了强烈的民众灾害防范、灾害应对以及抗击灾害意识,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当然,我国近几年也经历过汶川地震、舟曲地震,也形成了诸多丰富的经验(如设立全国“防灾减灾日”[6]),民众在防灾等方面的意识也有所加强。笔者以为还可以从如下方面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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