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各机构的职责
“消防机构是灾害救援的主要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发布灾害信息;警察的应对体制由情报应对体系和灾区现场活动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灾区情报收集与传递、各种救灾抢险、灾区治安维持等;日本自卫队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灾害发生时,自卫队长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灾区派遣救援部队,参与抗险救灾。”[2]
2、各机构相互协作
日本政府制定了《大规模灾害时消防及自卫队相互协助的协议》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成了由消防、警察、自卫队和医疗机构组成的跨区域协调灾害救援体系。同时明确强化了中央与地方、部门之间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合作的力度。消防、警察和自卫队合作机制,为了提高应对灾害的处理效率,中央设置非常灾害对策本部,统一调度指挥。
(四)防震减灾救助保障体系
1、灾害救助
(1)灾害救助的范围的广泛性。《灾害救助法》[3][3]第23条的规定涵盖了“衣、食、住、葬”具体包括提供衣物、棉被等,提供食物、饮用水,提供收容设施、临时性的住房等,更具人文关怀的是“道府县知事认为必要时,对需要救助者(埋葬时,进行埋葬者)支付现金以达到救助的目的。
(2)参与救助的人员扶助金保障机制。《灾害救助法》第24条、25条规定“从事与救助有关的业务,或者协助救助的人员,因此而受伤、患病或者死亡的,根据政令的规定支付扶助金。”涉及参与灾害救助的有关医疗、土木建筑工程和运输人员的人员范围涵盖广泛,在《灾害救助法实施令》第10条有着具体人员范围的规定,以达到有效的保障扶助人员的权利。
(3)设置灾害救助基金。《灾害救助法》规定,都道府县必须设立灾害救助基金,且对灾害救助基金有着最低限额的要求,以确保灾害救助的顺利进行。
(4)救助费用由政府承担。《灾害救助法》第23条规定“必要的救助费用(包括救助工作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实施救助地的都道府县支付。”
2、灾害抚恤
灾害抚恤制度,该制度不同于灾害救助制度,其应当来说是对于灾害救助制度的良好补充和辅助作用。在日本的《关于拨付灾害抚恤金等的法律》和《灾害对策基本法》中对该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该制度其针对的主体为“对参与灾害救助人员及家属”,主要是起到某种的激励作用,鼓励更多的民众积极参与到灾害的救助工作中去。而对于那些为了救助他人生命财产而牺牲的救助人员,在经济上给予其家属发放抚恤金,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
3、灾害复兴
日本东北部海域3月11日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海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遭受东日本大地震之后的三个月后,日本国会参议院终于于6月20日通过了《复兴基本法案》,“法案规定将设立“复兴厅”等灾后重建专职政府机构,并由国家发行“复兴债”以确保灾后重建所需经费来源。法案规定,在内阁设立以首相为负责人、由全体内阁成员参加的“复兴对策本部”,在东北部灾区设立“复兴特区”,在土地、资金和税收等方面实施特殊政策。”[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