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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防震减灾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二、日本科学严密的防震减灾应对体系


  

  (一)防震减灾应急预案体系


  

  1、中央层面


  

  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2][1]第11条的规定,在总理府设置“中央防灾会议”,其主要行使如下职权:(1)负责防灾计划的实施和接受有关防灾事项的咨询。(2)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专项调查。(3)要求有关人员提供资料、陈述意见等。(4)中央防灾会议还可以对地方防灾会议等进行必要的劝告或指示。


  

  中央防灾会议负责制定“防灾基本计划”,作为日本最高层次的预案,该计划主要包括:(1)长期、综合的防灾计划事项。(2)防灾业务计划及地区防灾计划中列为重点的事项。(3)认为应该作为防灾业务计划及地区防灾计划制定标准的事项。(4)其他必要性的事项。


  

  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公共机构在以防灾基本计划为基础,形成了指定行政机关防灾业务计划和指定公共机关防灾业务计划。


  

  2、地方层面


  

  日本的地方防灾会议是与地方组织体制相一致的,纵向的形成了都道府县防灾会议、市町村防灾会议以及地方防灾会议相互合作的“协议会”。其相应的职权为分别制定各自地区的防灾计划,此外在个别重点地域(如地震多发区)还要制订跨行政区划的“指定地区防灾计划”。


  

  可见日本政府在长期的防震减灾过程中形成了以防灾会议为依托制定防灾计划的预案体系,突显日本政府在应对防震减灾方面追求“预防为主”的价值理念。


  

  (二)防震减灾应对组织管理体系


  

  1、中央、地方各部门综合协调的应急组织管理体制


  

  日本设立了中央政府、都道府县政府、市町村政府,各级的最高行政长官为最高指挥者,各级建立与之对应的管理部门。中央层面由首相、中央防灾会议与安全保障会议以及负责协调各省厅间关系和内阁危机管理总监组成危机处置的中枢机构。各级政府分工负责,形成了以市町村为主导,其他专门部门分类管理,具体包括消防、警察、国土交通、医疗等密切配合,防灾局综合协调的应急管理组织体制。


  

  2、灾害对策总部为基础的应急组织管理体制


  

  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的第24条规定,“在发生非常灾害的场合根据灾害规模,临时在总理府内设置非常灾害对策总部。”而在出现了紧急灾害的情形,需要内阁总理大臣亲临指挥时,必须要设立紧急灾害对策总部。其中,人员组成方面,灾害对策总部的人员构成也是由较高级别的中央政府部门负责人组成。“灾害对策总部涉及到从下到上的政府应急组织管理体制,而非常灾害对策总部和紧急灾害对策总部则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出面设立并由中央政府直接指挥的。”


  

  (三)防震减灾救援机构协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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