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信息通报规范不再适用
由于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并实施之前,我国对于突发事件应对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更没有确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政府环境信息的统一监管和发布,因此,《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几部环境污染防治法对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特别规定,包括强调排污单位对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通报义务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但是,随着《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并实施,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各环境污染防治法中涉及排污单位对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通报义务的规范,则必须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修改;对于目前还未进行修改的环境法律,该条款因为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无论是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环境法律中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通报义务之规范都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成为制定其他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
尽管排污单位不再被要求向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公众通报相关环境信息义务,但这不等于说排污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不承担任何环境信息义务,特别是有关的上市公司。在2010年7月发生的紫金矿业污染汀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很多媒体都将视线聚焦于紫金矿业没有及时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之义务。就此案来说,作为排污单位的紫金矿业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本应该涉及到三个方面的环境信息义务。第一,紫金矿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应该及时地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2010年7月3日15时50分,紫金矿业集团公司发现污水渗漏,虽然该公司采取了紧急处置措施,但因自身应对能力不足且未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致使大量污水外排。事故发生近4个小时后,当地政府接到群众举报立即组织环保、安监部门排查污染源,于当夜23时确定了肇事企业。[19]第二,紫金矿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广大投资人及该公司相关利益人发布环境污染事件的相关信息。但是,直到2010年7月12日上午紫金矿业公司A股、H股双双停牌,紫金矿业仍然只字未提是否涉及该公司废水渗漏事件,只称涉及“敏感信息停牌”,而其有关污水渗漏公告截至当晚接近9点才发布。[20]正是紫金矿业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的第9天才开始披露公司环境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引起证券监管机构和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不满。在这里有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法律现象,就是《证券法》下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下的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事实上,紫金矿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事件发生地的上杭县政府正式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就是在事件发生后的第9天,[21]然后紫金矿业也随即依据《证券法》披露相关环境信息。鉴于此问题不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在此不多赘述。但这个问题几乎没有引起学术届的关注。第三,紫金矿业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公众进行环境信息通报。尽管,很多媒体也在同时责备紫金矿业在这方面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甚至有的媒体还专门引用了《环境保护法》第31条中的通报义务规范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是,就如同前面提到的问题一样,人们也都忽视了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信息发布的规范要求。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紫金矿业只能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