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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环境信息通报义务研究

  

  2、我国现阶段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形势所要求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进入21世纪的中国正是环境问题最为严重时期,各种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于高发期。自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到2006年2月1日的两个半月时间,原国家环保总局已接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45起。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丁爱中教授也有一个统计:2004年至2009年,全国共发生环境事件700多起,从年度数据看,6年中环境事件呈现上升态势。由于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我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高发态势仍将继续存在。[2]2010年7月28日晚,洪水将吉林省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新亚强化工厂7000多个化学品原料桶冲入松花江中;就在当天上午,1800多公里之外的南京市发生了化工厂管道爆炸;12天前,大连市输油管线爆炸,并引发原油泄漏;15天前,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废水渗漏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这一连串的突发环境事件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从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调查中心得到一组数据:2010年1至8月,环保部共接报并妥善处置环境事件131起,仅7、8月份就发生28起,2009年,全国共发生环境事件171起。[3]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关于我国环境风险现状及管理对策的研究表明,我国现阶段已基本进入工业化中期,未来正在向工业化后期过渡,加之政府主导的投资增长模式,我国重化工行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将进一步扩大,因此,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几率将进一步增大。[4]


  

  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公众人身、财产权益维护的需要


  

  之所以在我国诸多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特别强调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事业单位的通报义务,这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紧密关联。与一般污染物排放相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固定的排放时间和排放方式,往往突然发生且来势凶猛有着很大的偶然性和瞬时性。它不仅可能造成事故现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由于污染后的长期整治和恢复所需费用可观,间接损失也很严重。[5]在各类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往往生活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周边的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最为容易遭受到侵害。比如,2003年12月23日21时55分,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承钻的位于开县境内的罗家16H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天然气井喷失控,从井内喷出的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弥漫、扩散,导致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已达6432.31万元的严重后果。[6]在这次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有两个方面的事实值得我们注意和深思:其一是,生活在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周围的居民对于其生活的周围环境信息一无所知。与其他地区的油气田相比,四川气田的天然气中普遍含有硫化氢。关于这些环境信息,无论是从事天然气开采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还是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来就没有告知生活在气井周围的居民。其二是,当发生井喷事故导致周围空气环境被有毒气体硫化氢严重污染时,采气公司在喷井后的一个多小时时间里未及时向当地县政府报告。[7]由于污染信息未及时披露给周围几平方公里范围的群众,虽然经过多方全力抢险救援,但还是给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极大的损害。很显然,如果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周围可能会受到污染危害的公众能及时知悉污染情况,无论是人身的损害还是财产的损失都将大大减少。[8]


  

  三、环境信息通报义务之法律规范及其存在的问题


  

  也正是基于上述多种原因的考虑,我国20世纪80年代末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等环境法律都确立了突发环境事件中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通报义务。


  

  (一)我国环境法律中环境信息通报义务之规范


  

  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2004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3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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