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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中无辜第三人的容忍义务及其限度

  

  尽管德国学者Baumgarten在1911年的著述[59]即已经体现出了这一论证思路,而且随后亦有Heinitz指出应当通过社会连带理念说明紧急避险的合法性,[60]但是在接下来的几十年中,这种见解在德国学界却似乎处在为人所遗忘的状态。直到20世纪下半叶,将社会连带义务作为紧急避险合法性基础的见解才在德国学界重新焕发生机,并迅速获得了当今众多学者的支持。[61]近年来,我国也有个别论者提出:“紧急避险的本质主要在于公民所负的社会连带责任。”[62]然而,遗憾的是,这些论者几乎都只是在宣称这一结论,却未能为之提供深入的论述。实际上,为何在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法规范中,无辜第三人却仍然有承担社会连带责任、牺牲自身权利的义务,这绝非不证自明的问题。为了避免像功利主义式论证一样遭受忽视个人权益的责难,就必须立足于维护个人自由的立场论证无辜第三人的容忍义务。这就意味着应当在保护第三人自由权利的前提下说明,必要时可以通过社会连带义务对其自由加以限制。


  

  (二)社会连带义务的证立


  

  正如现代哲学对于自由与(法律)义务的讨论所体现的那样,要在保障个人自治自决的前提下肯定他人的义务,就只能从义务人自身寻求论据。只有当义务人自己出于理性的抉择也同样会选择负担义务时,才能认为该义务也是其自由的体现,因而与个人自主自决的基本原则相适应。这就是所谓“自我立法”的论证思路。在论述紧急避险中无辜第三人的社会连带义务时,也同样如此。


  

  1.罗尔斯的正义学说


  

  虽然罗尔斯正义学说的首要目的在于探寻最适合作为民主社会普遍道德基础的正义观,但是其中的许多见解也为论证社会连带义务和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首先,无知之幕迫使人们不能仅从自身立场,而是应当从一个其他人也同样可能采纳的立场来看待社会秩序。[63]这就要求人们必须和他人进行角色交换,设身处地地感受他人的立场,并且在正义原则的决策过程中于一定程度上考虑他人权益。否则就无法达成普遍同意的原则。这种设身处地的关切并非源于原初状态下相互冷漠的各方协商者的本性,而是纯粹由理性所驱使的相互协作的后果。虽然其最终仍然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自利动机,但是却也在自由主义和社会连带之间建立了联系。[64]事实上,罗尔斯自己也曾明确指出,至少他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差别原则)体现了社会成员间的手足之情和社会连带理念。[65]


  

  其次,无知之幕与最大最小值规则可以确保社会连带义务能够在原初状态的公平协商中获得各方一致同意,从而成为正当的原则。由于无知之幕的阻隔,在构建有关紧急避险的规则时,参与协议的各方同样无法预知自己在紧急状况中所处的地位。根据最大最小值规则,理性的协商者也不会奢望自己永远远离危险,相反,他会认真考虑如何才能在陷入险境时稳妥地维护自身利益。由于罗尔斯所列举的基本利益(基本价值或基本的善)对于每个人都至关重要,因此人们必然会要求在紧急状况中可以牺牲他人利益保全自己与基本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法益。但是另一方面,每个人也都可能在紧急避险中成为权益遭受损害的无辜第三人。出于相互冷漠和自利的本性,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的基本利益受到避险行为人的侵犯,从而致使自己的生活计划无法实现。故而人们又必然限制紧急避险所牺牲权益的范围。两相权衡,“紧急状况下可以通过牺牲无辜第三人较小权益保全自身重大法益”就会成为所有理性、自利的协商者都能认同的普遍原则。据此,每个人都获得了在紧急状况下损害他人较小权益维护自己重大利益的权利,但是同时也都承诺在他人重大利益遭遇危险时负担一定的连带义务。这种彼此相互保障的最低限度的连带义务即使对于在紧急避险中权益受损的第三人也是有益的,因为其(将来)同样可以在遭受危险时要求他人承担社会连带义务,保全自己的重大法益。所以,在无知之幕的背后,任何自利的理性决策者都没有理由拒绝这一原则。在这一普遍同意的原则范围内,紧急避险体现了自由、平等、并且通过利益网络彼此联结的社会成员间相互交往的道德原则,因而应当被认定为正当行为。[66]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与康德不同,罗尔斯并没有在法律和道德(德性)之间进行区分。[67]其所论述的自由也超出了消极自由的范畴,包含了积极自由在内。[68]在他看来,正义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69]无论是社会基本结构,还是对个人的自然义务,都不能脱离基本的正义原则。因此,将符合了正义原则的社会连带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并进而据此说明紧急避险的合法性,在罗尔斯的学说中并不会遇到困难。


  

  2.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


  

  哈贝马斯(Habermas)也同样重视个体的理性意志,试图将道德律令和规范的有效性建立在“公民同意”这一基础之上。相比罗尔斯,哈贝马斯对于社会连带的论述更加直接。在他看来,只有通过保障每个人生存所必需的相互承认的关系网络,维系使共同的人际联系和相互承认关系成为可能的生活世界,才能最终保证个人的完整性。正是基于这一理由,从交往理论的角度看来,对他人福祉的关切也和对共同福祉的关注紧密相连。每个人都应当对他人负担责任,因为所有人作为同伴都必须以同样的方式关切他们共同生活联系的完整性。因此,哈贝马斯认为,从义务论上理解的正义必然会要求社会连带:


  

  这二者并非互相补充的两个要素,而毋宁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每个自主的道德都必须同时履行两个任务:其要求平等对待每个人,并且由此平等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从而保证社会化个体的不可侵犯性;同时,其也要求在共同体中实现了社会化的个体作为该共同体的成员履行社会连带责任,从而保障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关系。正义关涉到不可替代、自我决定的个体所享有的平等的自由,而社会连带则事关在主体间共同承担的生活形式中形同兄弟姐妹的同伴们的福祉--并且也因此涉及对这一生活形式本身之完整性的维持。道德规范不可能脱离其中一个保护另一个,不可能忽略邻人及其所属共同体的福祉而保障个体平等的权利和自由。[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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