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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面向消费者的金融机构说明义务规则

构建面向消费者的金融机构说明义务规则


何颖


【摘要】近年来金融机构不当说明行为充斥金融市场,日益升级的金融监管规范却无法抑制层出不穷的虚假说明、不说明现象,相关的消费者投诉也是有增无减。归根结底,在于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规则因其法律性质,无法给予消费者应有的法律保护。针对当前金融市场上日益泛滥的金融机构不当说明弊病,我国有必要借鉴日本的金融消费者立法的实践经验,在明确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息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构建具有针对性、可理解性、可获得性这些体现消费者对信息需求的金融机构说明义务规则,以从根本上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金融机构;说明义务;消费者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金融机构不当说明行为充斥市场


  

  在金融放松管制的趋势下,我国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竞争、内外资机构间竞争日益激化。与此同时,金融领域诸如误导销售、不公平条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凸显出来。其中,又以金融机构虚假说明、不说明重要事项等不当说明问题最为突出,备受社会公众诟病。概括而言,不当的说明行为主要包括两类:其一是虚假说明。例如,银行把保险产品当作存款产品销售给前来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消费者,“存单变保单”致使消费者遭受不必要的损失。[1]近两年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渠道已成为保险销售投诉的“重灾区”,针对销售误导等问题的纠纷层出不穷。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底,保监会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有效投诉达到9374件,其中投诉销售误导等不诚信行为的有1323件。[2]其二是不说明重要事项。例如,一些银行在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始终强调产品的本金相对安全,以及预期收益率可以达到百分之几,而对产品潜在的风险构成、可能引发亏损的因素却很少进行说明。甚至于通过一些“技术处理”故意误导投资者,比如把预期收益率说成是收益率等等。[3]根据银行业的公开数据,2008年度有高达34款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了零收益或负收益;[4]2009年头3个月到期的900余款产品中,又有7家银行37款产品出现了零收益及负收益状况,占比达4.1%。[5]这使得那些对银行宣称的高额收益率产生误信而盲目购入的投资者损失惨重,进而引发了公众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广泛不满。


  

  (二)金融监管规范力不从心


  

  对此,银监会、保监会等各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大量监管规范性文件,致力于严厉打击金融机构的不当说明行为。但是,这些日益严厉和完善的监管规范的实际效果却并不那么理想。


  

  就银行理财产品业务而言,2004年8月光大银行推出了国内第一个银行理财产品,银监会紧随其后于2005年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三项针对该项新型业务的监管规范。这三个文件详细规定了银行在理财产品业务中应当遵守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要求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说明收费方式、投资方式,并进行风险揭示。自此,银监会基本上每年都会发布相关通知,内容无外乎是反复强调银行开展理财业务中应当向投资者进行规范说明,禁止误导销售行为。[6]但是,上述监管规范的施行并没有获得预想的效果。2008年,国内银行理财业务在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下暴露出大规模的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问题。[7]与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的消费者纠纷也逐年递增。在银行理财业务相对发达的上海,2009年至2010年间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法院受理的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案件即高达80件,其中大部分纠纷皆与银行风险揭示不足、夸大收益等销售中的说明不力问题有关。[8]而这些内容接近的监管规范文件不断密集出台,本身也反映出监管者对于金融机构不当经营行为的监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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