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该金融商品在发挥相应金融功能的同时可能面临的资金风险,通常表现为投资本金的全面损失甚至超额损失,或者因支付对价的上涨而形成的金钱损失。金融商品是与金钱有关的一类特殊商品,市场行情、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各类情势的变化都会令金融商品的价格、收益等发生影响,进而形成购入者的金钱损失。消费者购入与资金运用有关的金融商品,无论是存款、证券还是兼具投资性质的非证券类商品,皆可能面临投资成本全面损失,甚至损失超出本金的风险。而且,资金损失风险往往与投资收益成正比,金融商品的预期收益越高,其面对的损失风险也越大。除了投资类金融商品以外,消费者在购入消费信用、支付结算等其他金融商品或服务时,也会遭遇金钱损失的风险。例如,信用贷款商品的购入者因为市场利率的上涨而需支付更高的利息作为对价。因此,有关金融商品的资金风险信息应当是影响消费者交易判断的重要事项之一。
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2006年修订)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义务主要都是围绕资金风险展开的。根据该法第3条的规定,“影响顾客判断的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由于利息、通货的价格、金融商品市场的行情等指标的变动而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应当说明该项风险、相关指标以及金融商品因为指标变动而受到直接影响的重要部分。比如中期国债基金、股票、变额保险、外汇存款等投资类或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商品都可能面临利率变动、汇率升降等市场风险。(2)由于利息、通货的价格、金融商品市场的行情等指标的变动而可能导致超过本金的损失的,应当说明该项风险、相关指标以及金融商品因为指标变动而受到直接影响的重要部分。(3)由于金融商品销售者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变动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而可能导致顾客本金损失的,应当就该项风险进行解释,并说明有关金融商品销售者经营不善甚至破产或是金融消费者负债过度等相关主体的情况,以及金融商品因为该变动而受到直接影响的重要部分。(4)由于金融商品销售者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变动财务状况发生变化而可能导致超过本金的损失,应当就该项风险进行解释,并说明有关金融商品销售者经营不善甚至破产或是金融消费者负债过度等相关主体的情况,以及金融商品因为该变动而受到直接影响的重要部分。(5)和(6)除了上述的情形之外,政令规定的其他可能直接影响顾客购买有关金融商品的决定,应当说明该项风险以及相关事实,以为将来出现的新型金融商品预留一些规则空间。(7)金融商品的权利行使期间、解约期间。
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在列举本金损失风险的事项之外,又把“本金损失将超过委托保证金等的数额上限”的事项纳入说明义务内容之中。该法第37条之3列举了“影响顾客判断的重要事项”:(1)金融业者的商号、名称及住所。(2)金融业者的章程以及注册登记编号。(3)金融商品交易合同的概要。(4)手续费、报酬等需要消费者一方支付的对价。(5)金融商品交易行为可能因为利率、币值等金融商品市场的相关指标的变动而招致损失的,应当说明该事项。(6)本金损失将超过委托保证金等的数额上限的,应当说明该情况。(7)其他可能影响消费者交易判断的重要事项。
第二,金融消费者除了对金融商品的功能有正确把握以外,还需要了解金融商品的价格,以在该金融商品的收益水平与投入成本之间进行衡量,判断其性价比是否合适自己。因此,涉及某项金融商品的收益水平及其收费规则等影响金融商品价格的因素,也是消费者必须了解的重要事项。金融消费者如果不考虑自身承受能力即接受高价的金融商品,则会引发严重后果。对此,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7条之3关于缔约前说明义务的规定,其“重要事项”的内容之一即是“作为顾客支付对价手续费、报酬等内阁府令规定的事项”。
第三,影响消费者做出金融商品交易判断的重要信息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其内容除了金融机构的商号、名称、住所等外,甚至还扩展到了该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加入的行业协会以及投资者保护团体等内容。对此,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7条之3关于“影响顾客判断的重要事项”的列举内容中即包括这样的信息,如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商号、名称、姓名以及住所,金融商品交易业者业务概要、联系方法、所加入的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名称、认可的投资者保护团体的名称等。2005年修订后的日本《保险业法》也要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在推销保险产品前向顾客先行告知自身的基本信息。例如,该法第294条规定:“保险代理人在进行保险募集之前,应先向顾客明确告知以下事项:所属保险公司的商号、名称或姓名、作为保险代理人还是缔约媒介的身份,以及其他内阁府令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