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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组织主体及定位浅析

  

  (二)农村金融组织区域定位的要求


  

  农村金融组织应定位于为当地提供金融服务。这一方面与农村金融组织的服务对象有关。农村金融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与“三农”有关的主体,而此类主体体现出了较为分散、成员众多、要求不一等难以高度统一度量化的特征,这同时决定了农村金融组织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成本高、分散化、需投入的关注力度强等特点。因此,农村金融组织要做好对此类主体的金融服务工作,事实上已不容易,在这种定位前提下,其亦很难再分离出精力从事其他主体的业务。而且,主要定位于当地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农村金融组织更为全面真实地掌握贷款对象的相关信息,从而大大降低产生不良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这一定位也与农村金融组织的竞争实力有关。相比之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较大、业务拓展较为成熟,其在风险收益上比更低的领域尤其是非农领域占据较强的竞争优势。而农村金融组织在这些领域的竞争中总体上处于劣势,因而更应关注自身优势所在,充分发挥其贴近农村市场的特点,做好当地支农金融服务,也可避免与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开展过多的同质业务竞争。总体而言,农村金融组织定位于为当地提供金融服务,可以树立做强而不做大的特性,更有针对性地为其未来发展提供广阔而有利的空间。


  

  与此有关且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还在于——如何有效引导农村金融组织将在农村地区吸收的存款返用于当地,以增强当地金融支农能力。目前,农村地区普遍出现吸收存款远大于当地投放贷款的“资金外流”现象,长期而言确实不利于农村金融生态的良性运转。关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措施较多,主要集中于利用补贴、税收等财税政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以及相对降低监管要求等措施,体现一定的优惠待遇,笔者对此亦表赞同。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本身具有较强的逐利性,相对于农村地区,资金投向非农地区可能更有利于满足其高收益的要求,因而上述优惠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区域在收益方面的差距。但这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要真正比较彻底地解决此问题,更应关注该现象产生的经济根源。从根本上说,农村地区出现所谓的“资金外流”情形,更多地表明当前农村地区资金需求仍略显不足,这与当地投资创业动力不足、消费倾向相对偏低、借贷意识偏弱等有较大关系,这些方面的制约并非单纯依靠优惠政策就能解决,而是需要随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农村市场的开拓、完善才能逐步改进。因此,除了优惠政策外,配套的制度建设仍然不可或缺。


  

  此外,关于农村信用社的层级问题也热议甚多。在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不少地区开始组建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即在省级辖内建立一个居于所有基层农村信用社之上的上层机构,负责对基层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同时又明确省联社和基层农村信用社均为法人。设立省联社有利的一面在于可以有效确保辖内各个基层农村信用社业务、政策的统一性,畅通政策传导机制。但在事实上,省联社的功能逐步异化,演变为对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全面领导,权力涉及领导任命权、员工福利待遇规定、信贷管理权等人事、业务各个方面,基层农村信用社的法人独立性并未得到体现。其弊端亦日益明显,一是由于规模明显增大,其定位于当地基层金融服务的功能亦有所弱化,改革意图难以体现。二是基层农村信用社业务受限过多,不利于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三是管理层级明显增加,导致决策机制相对迟滞。四是由于实际上的贷款投向定位有所偏离农村地区,省联社对于辖内农村信用社富余资金作出的地区调剂,可能会加剧资金从农村地区外流的现象。事实上,省联社从建立之时起,由于赋予其凌驾于基层农村信用社之上的地位,不可避免地使其产生了自我扩权的内在冲动,使得本来意图良好的制度设计难以落实。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未来淡化省联社作用甚至是取消省联社的设置可能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定位与发展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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