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保障——农业保险与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
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还亟须在与此有关的保险制度方面作出探索与推进,这与“三农”的自身特点紧密相关。首先,农业生产体现出明显的周期性特征,且受气候、灾害等方面的影响更为直接,因而对农村金融的支持不能完全局限于提供资金,还需要合理利用金融条件在制度保障方面提供更多的帮助,农业保险及存款保险制度无疑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其次,农民本身收入较低,且传统农业也并非高收益行业,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又占据着较为基础性的地位,这种矛盾也需要通过合理设计相应的金融制度来予以协调。
国外在这方面已有相当成熟的制度设计与可供借鉴的经验。美国和日本对合作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德国政府对信用合作的存款则采取自愿投保原则,不强制保险。此外,日本还通过加强保险制度建设,建立了农业方面的严密风险防范系统。除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外,日本另有类似于一般商业保险的农业保险制度,主要是生产者定期投保,并由半官半民的保险机构对农民受灾减少的收入作出经济补偿;同时,日本还存在类似于再保险性质的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以分担农村信用风险。[2]
我国应逐步推进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我国幅员广阔,气候也较为复杂多变,经常遭受各种各样的灾害影响,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相当巨大。因此,提供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可以缓解各种灾害对农民造成的不利冲击,增强其灾后恢复能力。但目前我国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较为忽视,相关的业务经营大幅萎缩,这与农业保险的收益成本比总体较低有一定关系。因此,目前很难完全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来完成此项重任。可考虑通过国家出资设立类似政策性性质的农业保险机构,鼓励农民合理参与,同时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每年予以专项的定额资金补贴,充实资金来源,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备的农业保险机构。事实上,我国每年财政均会通过各种形式的“三农”补贴,解决农业遭受灾害而产生的损失问题。但这种方式具有较为明显的随机性,且滞后性特征也非常突出,不利于农民利益公平、及时的维护。因而,完全可以考虑将此类资金集中投向农业保险机构,通过该专业性机构提供的保险机制来保障农民的自然生产。此外,目前农村融资需求难以得到完全满足,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许多金融机构往往认为农村融资需求风险较高,而其又未能提供合格的担保物品或凭证。如果存在相应的农业保险制度并将其与农村融资需求相衔接,一定程度上可起到类似担保的作用,客观上有利于缓解农村融资难的问题。
农村存款保险制度可考虑结合我国农村具体情况开展特殊试点工作。近年来,关于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热议较多,且呼之欲出的声音也较高,但由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及不同类金融机构保费率如何规定等方面的问题迟迟难以得到统一认同,致使此项重要的保障制度无法及时出台。在这种背景下,笔者认为可以针对农村金融组织,先尝试开展有关存款保险制度试点。这一方面可以通过此项试点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有利于该项制度未来的推广。另一方面也可及时解决农村金融组织可能潜藏的信用风险问题,毕竟农村金融组织资产状况总体不佳,更应建立起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而且,考虑到一旦农村金融组织出现风险,存款损失对农民的影响更大,因此更有必要先针对此类组织完善相关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