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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组织主体及定位浅析

农村金融组织主体及定位浅析


朱大旗;邱潮斌


【关键词】农村金融组织;主体;定位
【全文】
  

  近年来,关于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探讨日益增多。这与金融服务“三农”功能的提升密切相关,而且“三农”问题也历来是国家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近期,国务院确定的二○一○年九大重点改革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是其中的核心内容,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又是重要环节之一。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农村金融组织主体及其治理机制的完善问题;二是农村金融组织主体的定位问题。这些方面是农村金融组织得以真正发挥功能的要旨所在,而关于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创新,实质上就是要求我们在这些领域予以改革、健全并完善。


  

  一、农村金融组织主体及其机制的构建与完善问题


  

  有关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首要问题在于确认其主体,并进而构建与其相适应的治理机制。结合我国国情来看,关于农村金融组织主体的探讨应主要集中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具体分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则主要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金融实践中这些主体仍存在较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度创新的关键——治理机制之健全与完善


  

  尽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有三种不同类别,从名称上看,各类机构也本应有所区别,但在实践中,这三类机构并未体现出明显不同。笔者认为,鉴于三者在实质功能及治理机制设置等方面不存在本质区别,可考虑就此方面统一分析。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问题。从不少学者的探讨来看,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尤其是其中农村信用社的产权问题,引起的关注较多。这主要是由历史问题遗留而形成,一是以往社员入股形成的社员所有的产权难以得到认可,二是经营中形成的共有的公共积累也未存在明确的产权主体。二○○四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其重点内容之一就在于明晰产权,对农村信用社原有产权进行查询确认,并对以合作制为特征的股权作出清退,同时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重新募集以股份制为特征的新股金。此外,部分农村信用社还转制成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产权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厘清。但是,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渐趋明晰的过程中,转而产生的与产权有关的新问题值得关注。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为地方法人机构,地方政府在推动其改革过程中助力较大,很多情况下所谓的战略投资者实质是地方政府借助手中职权引入,改革后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往往不得不对地方政府言听计从,从而使得地方政府事实上成为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决策的重要主体。这就使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陷入了以往国有企业所存在的通病之中,其自身运作经营与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要求相互交融,由此需要承担较多的非市场化职责。因而,如何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将成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未来发展的重要前提,而这只能从其治理机制的完善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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