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三大类农村金融组织主体外,还有其他与农村金融密切相关的主体亦需关注。一是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其中,农业银行是商业银行,但其改制后仍然定位为服务“三农”。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该行也是有力支持“三农”尤其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金融机构,但在改制过程中不应盲目采取其他商业银行过于收缩农村地区分支机构的类似做法,否则服务“三农”的定位将很难落实。农业发展银行则是政策性银行,主要承担国家的政策性收储业务,对于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均有很强的支持作用,但在改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过于向商业性业务倾斜,从而挤占政策性业务的资金投放。二是农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事实上更为集中体现于农村地区,其规模较为庞大,事实上也可视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总体上应持宽松对待态度,而不应视为洪水猛兽。在能予以规范时则合理规范,在暂时难以实现规范化要求时也不宜强制性禁止或简单否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三是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对此,笔者认为应本着“能宽则宽、该严则严”的原则,而不应绝对化地认为对于农村金融的监督应采取宽松或严格的要求。所谓“能宽则宽”,是指考虑到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性,在部分政策要求方面可以采取相对优惠的规定,如资本金或存款准备金率要求可相对较低等,以支持其快速发展。所谓“该严则严”,是指在制度健全与完善方面不宜过于宽松,如农村金融机构的会计科目设置、不良贷款级别分类等,在其发展初期就应予以规范化要求,避免历史问题重现或隐性问题放大化。
二、农村金融组织定位问题
就农村金融组织进行探讨,还需关注与其紧密联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农村金融组织的定位问题。农村金融组织自身的特殊性正在于此类主体所含有的“农村”一词,这也基本框定了其性质定位所在。更具体而言,农村金融组织应定位于对当地“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其中涵盖了两层含义:一是信贷投向方面以“三农”为主;二是应立足当地提供金融服务。
(一)农村金融组织投向定位的要求
农村金融组织信贷资金应主要投向“三农”领域当无疑义,只是其中亦存在容易混淆的问题,即由于存在“三农”投向的定位且“三农”问题往往涉及政策性支持因素,因而往往会出现将相关“三农”业务均定性为政策性业务的误解,而过于忽视农村金融组织以商业化模式开展相关业务的可能。
笔者认为,农村金融组织开展“三农”信贷业务与其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并不矛盾。一方面,商业化运作模式是农村金融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过于依赖政策支持来开展相关业务,既会使其自身发展过多受制于优惠政策的提供,使得业务经营过于被动,也不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村金融组织在业务经营方面的主观能动性,陷入“靠天吃饭”的困境,这也正是多年来农村金融组织难以得到较快发展的根本弊端所在。另一方面,政策性支持本身存在着内在不足,将“三农”业务全部以政策性定位容易导致农村金融组织出现道德风险或责任推脱的情形。农村金融组织可能会将本来是自身业务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失一并归结为政策导向所引起,进而将有关亏损寄希望于由财政予以解决,这是政策性业务本身所难以解决的症结。由此,即使农村金融组织的主要业务集中于“三农”这一特殊领域,也不宜将其与政策性业务等同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