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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第二,强迫他人劳动。所谓“强迫他人劳动”,是指用人单位(含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殴打、威逼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强迫他人超长时劳动,强迫他人超负荷劳动,强迫他人无偿或少偿劳动,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等。我国《劳动法》、《刑法》对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作出规定予以禁止,今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也作丁修改,扩大了主体范围,提高了量刑幅度,足见这一行为的普遍性和社会危害性。


  

  劳动本该是自愿的、快乐的。但现实生活中,有着太多的由于强迫劳动而让劳动失去自愿和快乐的属性、让劳动者有损身心健康的事件发生,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山西黑砖窑案了。


  

  据有关媒体披露:2007年5月,山西洪洞警方破获一起黑砖窑虐工案,解救出31名农民工(其中智障人员9人,14岁的未成年人1人)。洪洞县刑警重案中队的负责人介绍:解救前,有一名农民工被殴打致死。解救的31名农民工中23人是被从郑州和西安火车站骗来的,他们早上5点开始上工,干到凌晨1点才让睡觉;睡得地方是没床、只铺着草席的砖地、冬天不生火的黑屋子,打手们把他们像赶牲口般关进黑屋子后反锁,门外则有5名打手和6条狼狗巡逻;一日三餐都是吃馒头、喝凉水,每顿饭须在15分钟内吃完;他们在做工时,只要动作稍慢,就遭毒打,解救时个个都是遍体鳞伤;有的务工一年半,没有洗澡理发,个个长发披肩、臭不可闻,还领不到一分钱的工资[13]。


  

  强迫他人劳动违反了国家劳动管理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是引发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因新生代农民工遭遇强迫劳动后激化社会矛盾,出现群体性反抗而导致的流血事件屡见不鲜。压迫深,反抗重,是历史与现实总结出来的经典。受强迫劳动侵害的新生代农民工,本来心中就有一股怨气,日积月累,就会产生报复反抗的冲动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有的自然就会以犯罪为自救,以致杀人、伤害、绑架、侵财等。


  

  (四)行为人的人格扭曲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就个体而言,大多与行为人的人格扭曲有关。长期的打工生涯,由于恶劣的工作环境、社会的歧视、用人单位的压迫,使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格产生扭曲。当他们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在扭曲人格的作用下,他们走上自救犯罪的道路而不能自拔。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与其扭曲人格的关联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由社会歧视而导致的反社会型人格。对新生代农民工而言,社会歧视来自两方面:一是城市居民的歧视;二是国家政策的歧视。据调查发现,72%的城市居民赞同流动人口给城市社会治安带来的问题;70.1%的城市居民赞同流动人口影响了城市卫生;40.4%的城市居民同意流动人口是违法乱纪的[14]。新生代农民工是流动人口的主体,被归为城市居民所认为的“二等居民”中,不为城市居民所接纳,而我国现有的一些政策规章往往带有歧视性的规定,使得新生代农民工难享城市保障、社会福利和生活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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