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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二)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含义及其独具的特点


  

  按刑法理论的一般解释,自救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自身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靠自身的力量,以非法手段和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自救犯罪与自救行为同属对应于公力救济的的私力救济,既有相同处,又有相异点。从客观方面说,自救犯罪与自救行为都是一类私力救济行为,但自救行为是一种用合法手段抵制或阻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属正当合法维权性质。而自救犯罪则以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本身就是非法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为法律所禁止,属不当非法维权性质。就主观方面而言,自救犯罪和自救行为之目的都是为了保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自救行为的行为人是通过合法手段和方式来最终达到保护自己权益的目的,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性;而自救犯罪的行为人则是通过非法手段和方式,其直接目的是造成不法侵害人的受损,对其自身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抱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因此,法律追究自救犯罪而认可自救行为。


  

  本文所讨论的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是指新生代农民工面临对自身生存发展构成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靠自己的力量,以非法手段和方式来维护自己权益的犯罪行为。这是当今社会屡见不鲜的农民工犯罪的一种犯罪类型,具有与其他犯罪类型不同的特点。


  

  第一,犯罪手段暴力化。新生代农民工在遭遇不法侵害或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使用暴力手段,对不法侵害者实施打、砸、抢、烧、杀、绑等犯罪行为。如那种为追讨工资不成而对拒绝支付工资的老板及其家属子女进行直接报复,酿成杀害、伤害、绑架等恶性事件,常见报端。


  

  第二,犯罪主体低龄化。从年龄结构上看,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低龄化,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体也呈显低龄化的趋势,相当一部分自救犯罪由25岁以下的青少年实施,有些甚至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参与其中,这一动态值得社会关注。


  

  第三,犯罪形式团伙化。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多属团伙作案,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从众性。这是因为行为人感到自身力量有限,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不如“团结起来”,“共同作战”。如有些拿不到工资的新生代农民工,纠集一帮同乡兄弟去老板那里讨要工钱,遭老板恶意拒绝时随即发生的打架斗殴、烧砸东西、毁坏财产等犯罪案件也屡见不鲜。


  

  第四,犯罪对象确定化。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犯罪对象是确定的。自救犯罪的前提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由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确定性,决定了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犯罪对象的确定性,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的自救犯罪,如绑架、杀害、伤害等;二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的自救犯罪,如盗窃、抢劫、毁坏财物等。


  

  第五,犯罪动机简单化。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动机简单,主要是为了报复。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就是“讨回公道”、“以血还血”。如有些讨要工资未果的新生代农民工,将工作单位的产品、原料、部件或生产工具偷出变卖,“自我兑现工资”,但他们从不偷别的单位和别人的东西,他们还认为自己的行为还算“公道”,而偷别人的那才是“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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