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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其三,参保率低、公共服务难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定居的突出问题。全国总工会的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在新生代农民工中,享有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比例为21.3%、34.8%和8.5%[9]。低下的参保率,使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大打折扣。由于在城市就业的流动性大,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转接情况很差,对于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知情度也不高,多数单位的缴纳标准都以当地的缴费下线为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当地城市居民,新生代农民工没有资格。其他城市公共福利和服务,限于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他们也很难享受。很显然,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实际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务要求,与他们企盼在城市定居生活的祈求之间,距离还相当甚远。正是因为社会保障的缺失,才使新生代农民工中的一些人选择犯罪以自救。


  

  (三)用人单位违规失信


  

  被害人学的研究表明,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被害人事前实施了对犯罪发生具有激化、推动作用的某些不法侵害行为,从而诱发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10]。如前所述,新生代农民工的自救犯罪,大多是在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下发生的,他们出于自我防卫的本能,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愤而奋起自救,只是所选择的自救手段非法,故而其行为才触犯了刑律。因此,用人单位违规失信而导致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直接原因。而这种违规失信,大多表现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强迫他人劳动。


  

  第一,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所谓“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即时下的流行语“恶意欠薪”。对于“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足见这一现象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全国总工会的研究报告称:遭遇工资拖欠的新生代农民工所占比例7.1%,人均拖欠工资1538.8元,差不多相当于人均1.5个月的工资[11]。半月谈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调研报告显示:有37.4%的新生农民工遭遇过工资拖欠,其中偶尔拖欠的占17.0%,很少拖欠的16.2%,经常拖欠的3.3%,一直拖欠不给的0.9%[12]。据南方日报2011年7月7日报道,因公司严重亏损又身负多重债务,佛山禅城一家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某平偷偷变卖财产后,于凌晨带着老婆秘密逃匿,导致80多名工资400886元无法按时兑现。禅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将孙某平批准逮捕。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后,检察机关以该罪名批准逮捕的首宗案件。


  

  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侵害的是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因遭遇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后激化社会矛盾,出现群体性讨薪,引发交通围堵、流血事件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受侵害者偏激地采取暴力手段解决追薪问题而自救,导致行凶杀人、伤害、绑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有的则因讨薪不成而自损、自杀;还有的因追薪未果,生活困难,走上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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