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犯罪事前有预谋。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事前大多有预谋。为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他们一开始走的是一条温和维权的道路,在温和维权行不通的情形之下,考虑自损维权又不合算,非法维权才是他们经过理性选择的无奈之举。因此以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是经过精心策划的。
二、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原因探究
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是一种独具特点的犯罪类型,不同于其他主体的一般犯罪,其犯罪主体是新生代农民工,其犯罪方式是自救犯罪。新生代农民工具有自身的特性,其自救犯罪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因此,对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原因的研究,不能照搬套用一般犯罪原因理论,应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独具特性和其自救犯罪的特殊原因做特别的分析。
(一)公力救济难到位
相对于传统农民工而言,新生代农民工具有更强的平等意识和维权意识,对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权、教育和发展权、政治参与权、话语表达权以及基本公共服务权等方面有更高的期待,当他们的权益受损失时,表现出积极主张的态度,而这种积极主张,则表现为对社会公力救济的呼唤。当今,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受损之事屡屡发生,而公力救济又常常难以到位,使得一些新生代农民工通过私力救济即自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在选择自救的过程中,不是没有考虑合法自救,自损自救也在他们的心里徘徊过,而犯罪自救只是他们最后的无奈选择。因此,公力救济难到位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公力救济难到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救济渠道不畅。在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受损尤其是劳动权益受损问题严重,如做事领不到工资、工伤得不到补偿、职业病得不到医治、休息健康得不到保障等习以为常。这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公力来救济。而我国的公力救济从总体上说,虽渠道多样,但不顺畅,如政府脸难看,有些官员腐败,需要打点;相关组织不作为,妇联倾向于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共青团没有这项职能,工会只管交了会费的工会会员;专门的维权救济机构事难办、耗时长、执行难;法院门难进,要交诉讼费;媒体也很难找,要有人情关系等。公力救济渠道不畅,导致新生代农民工选择自救,合法自救荆棘满途,自损自救又不划算,犯罪自救由此而生。
并非新生代农民工不选择公力救济,有调查报告为证:新生代农民工在其维护自身权益时,绝大多数选择公力救济,他们首选“找基层政府或相关组织”(比例为28.99%)和“通过维权组织”(比例为27.3%),其次是“通过法律途径”(比例为11.1%)和“借助媒体力量”(比例为10.7%)以及“向上级政府反映”(比例为9.9%),而最后才是选择“想办法私了”(比例为12.1%)[7]。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新生代农民工上访少了(“向上级政府反映”的比例只占9.9%),并非他们面临的问题比以前少了,而是他们更多的借助内部非正式力量和方式解决问题,这是公力救济渠道不畅使然。公力救济渠道的不畅,促使新生代农民工更倾向于挖掘内部传统资源,去构建他们的生活秩序和交际圈子,如什么“同乡会”、“兄弟帮”等,去支撑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这一情形往往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利用,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备军。一些新生代农民工因公力救济或自救不成,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正是如此。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