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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场域中的非职业法官

  

  四、总结与启示


  

  从民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和程度来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混合式参审。自革命根据地时期创建至今,该制度一直被视为司法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而备受重视。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长期存在,制度初衷与实践效果相距甚远。即便2005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若干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这种状况也未得到根本改善。(注:相关研究参见刘晴辉:《对中国陪审制度的实证研究》,《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曾晖、王筝:《困境中的陪审制度》,《北大法律评论》(第8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刘哲玮:《人民陪审制的现状与未来》,《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本文虽然只是一个初步的比较法社会学研究,但基于样本的代表性,从中可以获得某些经验性结论,并能够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提供某些启示。


  

  (一)非职业法官的类型选择应当注重司法运作的现实需求


  

  本文的分析表明,美、德两国对民众参与审判的态度和制度设计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原因就在于司法运作现实需求的不同。德国的司法运作呈现高度自治的特征,需要通过民众参与审判以弥补法律与社会的隔阂,但基于对职业素养的推崇以及对普通人司法能力的不信任,并没给非职业法官留下太大的空间,因此采用了既能辅助职业自治又能加以有效引导的混合式参审。相对而言,美国的法院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并介入公共政策,通过民众参与审判以补强审判的正当性则显得更加迫切。鉴于非职业法官只有相对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力才有可能切实地促进审判独立并增强审判中的“同意”因素,分工式陪审或许是更合适的类型。


  

  就我国当前而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与法院司法能力的相对不足已成为司法领域的基本矛盾。(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工作报告。)从《决定》颁行的立法意图来看,无论是“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还是“增强司法透明度”、“强化司法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承载着提升法院司法能力以满足这些需求的使命。(注:参见沈德咏:《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4年第6期。)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需求包含不同的面向,既涉及如何解决司法职业化与民众法律意识的乖张、缓解法院负荷、增强审判独立、防治司法腐败等现代司法建设问题,同时也包括在人们权利意识勃兴和法院影响力提升的情况下,司法能否以及如何介入公共政策形成等问题。(注:参见彭小龙:《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力量—兼论转型中国司法的两难困境及其应对》,《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故此,对于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而言,或许首先应当对上述需求进行类型化处理,考察民众参与审判的功能并在两者之间建立起恰当的关联。需要考虑的是,我们能否期待人民陪审员制度同时满足这些不同的需求?如果可以的话,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实现?如果不可行的话,则应当考虑何种需求更为迫切以及解决起来更富操作性。也就是说,究竟是期望人民陪审员像德国参审员那样辅助司法职业化的形成,还是寄望他们像美国陪审团那样强化法院回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对司法运作现实需求的优先性的不同判断,将会导致不同的非职业法官类型选择以及制度设计。


  

  (二)非职业法官制度的完善需要注意改革的空间


  

  民众参与审判,置身于司法过程中,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必然受到司法权的地位的限定。德国的司法运作恪守法律与政治的界限,自然不会让未在科层体系内的非职业法官掌握较为独立的权力,以免审判侵入立法、行政或者其他政治领域。混合式参审能够对非职业法官的行为进行有效控制,无疑是较好的选择。在美国,法律与政治并非那么界限分明,几乎不存在民众参与审判侵入政治领域的担忧。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显著地位以及判例法的法律发展机制则进一步为允许非职业法官拥有较大的司法权力甚至偶尔出错提供了社会环境和制度条件,分工式的陪审因而获得生存空间。


  

  应当说,近些年来,我国司法权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有了很大提升,但司法的运作仍然深受地方化、行政化以及“执行难”等问题的困扰,更不用说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形成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无法摆脱正当性难题。故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需要注意改革的空间。就目前而言,继续完善混合式参审是一种较为稳妥的方案。至于将来能否采用分工式的陪审,则有赖于我国司法权的地位的变化。


  

  (三)民众参与审判的效果提升需注意司法权力结构的影响


  

  民众参与审判的诸多功能必须通过审判实践才能得以实现,由此也必然受到司法权力结构的直接影响。从正式司法权力结构来看,如果非职业法官无法掌握较为独立的司法权力和充足的案件信息,依附职业法官在所难免。但一旦握有较为独立的司法权力,如何指导这些未经历系统法律学习和实践的普通民众避免出错则是另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与此同时,职业法官的选任和惯习、非职业法官的选任和任期以及律师职业特征等因素所形成的非正式权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正式权力结构的运作状况,从而对非职业法官的表现以及民众参与审判的实践效果造成更细致或许也更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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