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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场域中的非职业法官

  

  (一)自治型司法中的非职业法官:以德国为例


  

  受启蒙思想以及法国大革命后宪制改革的影响,德国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宪政格局。[14] (P15-18)就立法与司法的关系而言,尽管德国的理性主义不像法国那样狂热,在启蒙主义影响渐起时受到浪漫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洗礼,意识到制定一个完整、连贯和清晰的法典并非易事,但他们仍然坚定地为这一目标而努力。[15] (P185-189)“法典至上”的观念以及德国法律人对“法律科学”的信奉,一方面要求法官严格遵守法律,甚至认为“任何司法解释皆为政治行为”;[16] (P186)另一方面也赋予了法官超越外界干预的自治性。这是因为在德国人的意识形态中,“政治乃至民主机制应当发生在法律颁行之前;法律颁行之后,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17] (P248)


  

  在德国,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也深深地受到这种职业自治的影响,审判独立得到普遍尊重,“通常没有人去谈论法官的独立性问题,它是不言而喻的,属于社会意识”。[18] (P17)不过,对职业自治的珍视却促使司法与行政发展出千丝万缕的关系。法官普选制在德国人看来有违职业标准,会带来无法忍受的对政治的依赖。只有通过系统的法律学习、严格的司法考试和法官最初选任的幸运儿才能被任命为“见习法官”。可是,无论是法律教育的监管、司法考试的组织,还是法官选任的职业素养判断,州司法部都起着主导性作用。[19] (P143-148)经过3-5年试用期,绝大多数的“见习法官”会被任命为“终身法官”,从理论上看完全可以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但正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傅德法官所言,“只有少数法官愿意终身担任一个职务,大多数都会去争取获得一个更高的职位”。[18] (P9)这些为数不多的晋升机会却再一次被控制在司法部等行政部门手中。[19] (P145)布兰肯伯格(Erhard Blankenburg)指出了问题的实质:依照职业标准选任法官增强了司法相对于政治的自主性。可是,对职业标准的恪守也削弱了法律职业者获得民主正当性(democratic legitimation)的机会:德国的法官不是(像美国许多州的法官那样)尽力去获取民众的支持,而是不得不尽力迎合那些在其职业生涯中无处不在的行政控制。[17] (P269)


  

  由此可见,德国的司法具有高度的自治性。理性主义、法典至上、法官选任和晋升的职业标准等确保了审判免受外界因素的直接干预和飘忽不定的民意的影响。审判必须恪守法律与政治的界限。与此同时,职业标准的行政控制限制了司法的运作空间,对社会秩序格局和法律的挑战必须通过政治渠道进行。或许,这正是“自治型司法”必须承受的“以实体的服从换取程序自治”的代价。司法权的这种地位对非职业法官的类型选择及其实践效果表现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第一,法律与政治的严格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德国采用参审法官模式。职业化的司法运作可能增大法院与社会的隔阂,需要民众参与审判以输入新的价值观,增强与社会的沟通而获取民主正当性。不过,非职业法官未在科层体系之内,国家权力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训。如果他们拥有较为独立的审判权力,对裁判结果能发挥决定性作用,审判难免越过法律与政治的界限,这对于恪守职业自治、止步政治决定的德国司法来说是难以忍受的。由此,一种既能彰显民主、转移压力,又不至于使审判失控的非职业法官类型最能满足其需要。这或许是德国历史上改陪审为参审的部分原因。(注:应当说,德国废除陪审制的成因是多方面,例如,作为替代物的本土参审制的迅速传播、“事实与规范”难以区分的固有认识、陪审被视为“法国输出的制度”而与其民族感情相悖,等等。然而,从当时大量有关陪审团制度内含对法官的不信任、放纵罪犯等批评中不难看出,法律与政治的区分在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参见Francois Gorphe, Reforms of the Jury-System in Europe: France and Other Continental Countries,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27 (1936),pp. 157-159.)


  

  第二,职业自治对德国参审员的来源及其代表性产生了深刻影响。德国法律要求参审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基于以下两个原因,参审员的代表性受到很大限制:其一,非职业法官未受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实践,其能力容易受到人们的质疑,也不容易获得职业法官的信任。克劳斯(E. Klause)1972年对各地区法院中的124名法官的访谈表明,参审员的知识欠缺被视为参审制的最大弊端,40%左右的法官主张废除该制度。[13] (P180)其二,理解和适用法律对于参审员实非易事。在伦格尼(Christoph Rennig)1993年的访谈中,超过60%的法官和检察官抱怨参审员压根没有起到什么作用。[20] (P482)无论是基于对职业素养的推崇还是对民众参审难度的考虑,德国当局都竭力选择与职业法官有着相似社会背景和教育水平的人充任参审员。有关参审员社会结构的实证研究表明,来自社会较低阶层的人所占比例较小;年龄在40到50之间的人、男性以及公务员占的比例较大,尤其是公务员在选任过程中能够获得很大支持。[21](P453)在此,可以以德国联邦统计局1997年的数据为例说明(图2)。


  

  第三,职业自治与外界干预的博弈影响参审员的表现。审判涉及纷争裁决和利益分配。利害关系人难免通过各种方式来影响审判结果,德国历史上始终存在着职业自治与外界干预的紧张关系。[17] (P248)虽然前文提到法官选任和晋升过程中的行政控制,但职业标准的强调使得外界力量的作用空间毕竟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参审制度就给了他们以可乘之机。德国参审员的预选程序基本控制在当地主要的政党、公职人员、工会、教会以及地方团体的手中。[22] (P194)不过,由于法官在法律知识、技能和经验上占据优势,他们往往利用民众的参与来抵抗外来干涉和行政控制。即如布兰肯伯格所言,“尽管众多参审员活跃在德国法庭上,但与其说法院和法官把他们视为对司法过程进行民主化控制的力量,还不如说只是把他们当作为司法运作提供抵抗外来干预的壁垒。”[17](P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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