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场域中的非职业法官

司法场域中的非职业法官



——一个初步的比较法社会学分析

彭小龙


【摘要】非职业法官是当前法律移植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热点。以美国和德国为样本的比较法社会学研究表明,非职业法官的类型选择与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运作中面临的问题以及现实需求密切相关,司法权力结构则深刻地影响了非职业法官在审判中的表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完善也应当具有一种全面的视角,既要认真对待当前的现实需求,也应充分考虑改革的空间、司法权力结构的影响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司法场域;非职业法官;陪审法官;参审法官;司法权力结构
【全文】
  

  民众参与审判并享有一定的裁判权力,这在历史上由来已久并普遍存在于当今世界。然而,不同国家的政策、制度设计和实践千差万别,由此形成了不同类型的非职业法官制度。随着现代法治的确立,这些未经系统法律学习和实践的民众能否适应日趋“形式理性化”的审判,已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尤其是随着非职业法官制度被视为司法民主的“催化剂”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引入甚至倚重,相关法律移植的效果如何,更成为比较法学关注的焦点。显然,这类问题的解答不能仅仅依靠抽象的理论分析,而必须借助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以探寻制度形成的机理、运作效果及其制约因素。如果能在梳理各国制度设计和经验材料的基础上,对司法场域中的非职业法官展开比较分析,或许能够发现影响非职业法官类型选择以及非职业法官在审判中的表现的某些经验性因素。这些经验性结论不仅能在整体上增进我们对非职业法官的认识,同时也能为考察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其改革方向提供更全面的视角。本文即是沿着这个方向的初步努力。


  

  一、分析框架与研究进路


  

  (一)分析框架:司法权的地位与司法权力结构


  

  鉴于深层次的司法理念、法律传统、宪政结构、社会环境等宏观因素,以及非职业法官的选任、诉讼程序、法官和律师的态度和行动等微观因素,都可能影响非职业法官的类型选择以及非职业法官在审判中的表现,在展开比较法社会学分析之前,有必要从这些因素中确立适当的分析框架。


  

  从理论上看,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素,司法场域中的行动者应当只受法律和程序的约束。然而,只要不沉迷于“用逻辑的事物代替事物的逻辑”,我们就会发现,这种独立在任何国家都并非绝对,都无法摆脱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外界因素的限制。一方面,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司法受制于其服务的目标,容易受主流意识形态和政治格局的影响;[1](P3-11)另一方面,由于自由裁量权以及判决对后续案件的影响,审判可能突破个案限制从而对社会秩序格局造成重大影响,这使得“所有政权,不管其政治色彩如何,都希望司法机构在保有其独立的同时,不偏离公共秩序业已认可的概念太远。”[2] (P113)这些外界因素不仅型塑了司法权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以下简称为司法权的地位),同时也深刻地决定了包括非职业法官在内的司法程序参与者的命运。例如,夏皮罗(Martin Shapiro)发现,西方国家往往通过创设司法官员的选拔、培训、组织和升职体制等方式以确保法官在涉及政权利益的案件中的绝对忠诚。[3] (P46-50)达玛什卡(Mirjan R. Damaska)的法律程序类型学也表明协作式权力组织结构对非职业官员和权力平行分配的偏好,以及科层制权力组织结构对裁判者职业化和严格等级秩序的追求。[4] (P12-22)


  

  当然,对于任何运作正常的司法来说,外界因素直接作用于司法程序参与者都是无法接受的,这已经触及司法正当性的底线。在法治理念被广为接受的今天,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所谓的“重新型塑的过程”也就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外界因素并不采取直接、武断的方式来干预司法,而是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要求、审判权的限定和分配等司法权力结构来实现间接控制。此外,尽管“程序正义”或“程序自治”的实现需要具备某些社会和制度条件,但程序一旦确立和运作,确实可能获得某种自主空间,并非完全亦步亦趋地跟随政治格局、意识形态等外界因素的逻辑进行。[5] (P1-36)所以,司法场域中的非职业法官固然无法超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他们直接面对的却是影响其处境及权力行使的各种司法权力结构。这种权力结构不仅包括司法权力配置等正式权力结构,正如下文将看到的,还包括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的关系等非正式权力结构。


  

  事实上,司法的运作主要涉及“如何运作”和“在什么范围内运作”内、外两个面向(图1)。就外部而言,司法权的地位是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反映了历史传统、社会经济、意识形态、政治格局等外界因素如何决定司法的运作范围、自主程度和司法参与者的类型,以及如何通过“重新型塑”赋予司法过程以基本权力结构。作为外界因素在场域内的整合,司法权力结构规定了司法程序参与者可能的行为及其限度,同时也可能赋予行动者以某种背离外界因素的自主性,从而决定围绕事实认定、法律发现乃至纠纷解决所展开的对抗、合作和判定等场域内运作如何进行,甚至反过来影响司法权的地位。[6] (P813-853)通过对司法权的地位和司法权力结构的考察,我们或许能在整体上把握司法运作过程,从而对司法场域中的非职业法官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