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程序规制既是行政裁量外部规制的方式,也是行政自我规制的方式。作为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程序规制,其实现途径有三:其一,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对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细化、具体化,使之适用于不同行政领域、不同行政部门的行政裁量行为。在自我规制必要的情况下,行政立法可补充规定法律未规定的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特定行政部门的行政程序,可规定严于法律规定程序的程序;其二,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非法定的正当程序的要求和确定行政裁量违反法定程序和非法定正当程序的责任和追责途径;其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自定遵守法定程序和非法定正当程序的自律规则,并相互监督实施。
2.立法目的、立法精神规制。法律对某一事项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怎么行政?重要方法之一是探寻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通常见于相应法律的总则。例如《食品安全法》第1条即确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该法授予的行政监管裁量权时,即必须遵循以上立法目的。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执法裁量时追求以上立法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即构成对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为了保障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贯彻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行政自我规制的一般方式是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确立行政裁量应遵循的规则和界限。行政确立的这些规则和界限尽管非法律所明示,但行政主体从对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理解和阐释中,可发现立法机关将这些规则和界限已实际赋予在立法所授予的裁量权中。行政主体或上级行政主体加以揭示和确立,即可保障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主体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偏离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使裁量权的行使符合立法的旨意。
3.法的基本原则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可能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不成文的。如信赖保护原则、合理与比例原则、法律优位、法律保留原则、诚信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等。例如,《行政许可法》第8条即明文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依《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如第69条)行使撤销、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行政裁量时,必须遵守上述信赖保护原则。否则,即构成对行政许可撤销、变更或者撤回裁量权的滥用。又如《行政强制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合理与比例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这样,行政机关在通过行政法规(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行政强制,特别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征收、搬迁等强制执行行为时,必须选择合理、适当,能达到行政目的,但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强制方式。否则,即构成对行政强制设定或实施裁量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