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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裁量的自我规制

论行政裁量的自我规制


姜明安


【摘要】行政裁量自我规制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自律、自行规范行政裁量行为、避免行政裁量权滥用、保障授权法目的实现的机制。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相对于行政外部规制而言,具有针对性强、效率较高和成本较低的优势。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主要方式有法的精神、法的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惯例、行政政策、裁量基准等。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适用必须适当和适度。应该正确处理防止裁量权滥用与促进裁量权有效行使的关系,加强、完善自我规制与主动、积极接受外部规制的关系,健全硬法规制与推进软法规制的关系。
【关键词】行政裁量;规制;自我规制
【全文】
  

  行政裁量自我规制(self-regulation)是行政裁量权规制的途径之一,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自律,对法律、法规授予其行使的裁量权,自行设定和自觉遵循一定的规则,规范其裁量行为,以保障相应裁量权在法律、法规授权目的的范围内合理地行使。


  

  首先,行政裁量自我规制是行政裁量权规制的途径之一。根据现代行政法理论,为保障行政裁量权合法、正确、合理行使,防止其滥用,法律应通过多种途径予以规制。例如,通过立法,设定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条件、程序、原则;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和制约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通过要求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裁量基准、执法指南等,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公正、合理行使,等等。可见,行政裁量自我规制只是行政裁量权规制的途径之一。


  

  其次,行政裁量自我规制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授予其行使的裁量权自行设定和自觉遵循一定规则的裁量规制途径。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行政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行使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是相应行政机关或指导被授权组织的上级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些行政主体均可设定自我规制规则。这里的“行政工作人员”,则仅指直接行使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行政工作人员作为自我规制主体不是设定自我规制规则,而只是自觉遵循行政主体设定的自我规制规则,依自我规制规则行使行政裁量权。


  

  再次,行政裁量自我规制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自律,对法律、法规授予其行使的裁量权自行设定和自觉遵循一定规则,依相应规则行使行政裁量权。这些规则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如果相应规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自律而制定和遵循,那么,这些规则就不是行政自我规制规则而是立法规制规则。


  

  最后,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目的是规范行政裁量行为,以保障相应裁量权在法律、法规授权目的的范围内合理地行使。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目的与行政裁量的立法规制、司法规制的目的具有共性,三者都有保障裁量权合目的行使、防止其滥用的意旨。但三者在目的的重心上却有所区别:立法规制除重视通过设定裁量程序规范裁量权外,还注重通过设定裁量边界、裁量条件等限制和控制裁量权,立法规制通过限制、控制和规范,保障裁量权在授权目的范围内行使。司法规制则是注重通过审查裁量权行使是否遵循立法规制和行政自我规制确立的裁量界线、条件、程序,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而行政自我规制的目的则重在规范裁量权行使,而非限制裁量权范围、边界。因为限制裁量权范围、边界主要是立法的任务。至于对裁量权的规范,其旨趣也不完全同于立法规制,其不仅追求裁量权行使的合目的性(授权目的),还追求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而立法规制、司法规制的旨趣更多的是控制裁量权行使的合目的性,防止其违法行使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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