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由于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行为的规制,因而最了解哪些行为的哪些裁量情形需要规制,需要怎样规制,如何规制才能保证行政裁量权的有效行使和合理行使的统一:既最有效实现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裁量权的目的,又能最有效地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从而使规制有的放矢、合理适度。当然,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由于是行政系统对自己人或对自己的规制,所以也有可能宽于律己,有意给自己的裁量行为留下较大的恣意空间。但是,不能因这种情形的可能性或不可避免性而否定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这种情形,可通过责任政府、公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加以制约,通过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制予以制约。此外,整个社会法治文化、法治理念的不断提升也会促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自律精神,从而大大降低发生这种情形的可能性。
其次,行政裁量自我规制除了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身行为的规制外,也包括行政主体对其下属机构和所属工作人员行为的规制。行政主体下属机构和所属工作人员与规制行政主体具有从属关系,规制行政主体对下属机构和所属工作人员的工作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故下属机构和所属工作人员对规制行政主体制定的规制规则、发布的规制措施会更加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否则,可能随时会被规制行政主体惩戒、制裁。尽管上下级之间也可能发生“官官相护”的现象,但这可能只是个别而不是普遍的。因为规制行政主体如果普遍放松对下级的规制要求,其制定的规制规则、发布的规制措施就会失效,自己对下级的领导、管理权威也就会逐步丧失。为维护自己的领导、管理权威,他们一般会更严格地要求下级遵守、执行其制定的规制规则和发布的规制措施。此外,现代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规则也会使放纵下属违反行政规制的“官官相护”行为难于行得通,乃至不可能。
再次,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相对于立法规制、司法规制和其他法律规制,成本较低,可节约立法和司法资源。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由于是行政主体自己创制、实施的规制,不需要立法机关动用立法资源为其制定规制规则,多数情况下也无需司法机关动用司法资源为其制裁违反规制规则的行为。因为行政裁量自我规制一般是通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自律实现的。虽然有时某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也会不自律而违反行政规制规则,但此类情形大多也可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纠错、追责和救济机制解决。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且不服行政系统内部采取的纠错、追责和救济措施,他们才会诉诸司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
二、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方式
行政裁量自我规制与行政裁量外部规制同属于行政裁量规制,两者虽有区别,但二者无疑亦有共性,其运用的方式彼此既有同、亦有异。下面即对同时适用于两者的行政裁量规制方式进行探析,并特别分析行政裁量自我规制方式的特殊性。
1.法律程序规制。程序包括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法定程序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程序。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无疑首先应遵循法定程序,在某些问题无法定程序或法定程序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下,执法者亦应遵循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是法理而非具体法律明定的程序,如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以及公开、公正、公平等程序,既可以是法律明定程序,也可以是法理要求的正当程序(如果具体法律没有规定)。无论是法定程序,还是正当程序,对于保障执法者正确行使裁量权、防止其滥用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