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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价值观是证据制度的灵魂

  

  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并不能以机械的规则来确定,只能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的强弱和真实性的高低,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与证据关联性和真实性是正相关关系,而具体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须在具体案件中考察和认定,并且案件的发生和解决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中,所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判断离不开人类社会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正是由于自由心证原则本身的合理性,自近代以来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自由心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应是事实审理者对已经查明的事实相信其就是客观事实,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接近客观事实。从一个方面看,如果以法律真实作为认定事实的原则,“内心确信”也就丧失了“确信”的基础和对象。把仅仅要求对证据的评判和事实的认定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其本质就无异于法定证据制度。从了一个方面看,通过事实审理者的自由心证,最后形成相信发现客观真实的“内心确信”,同时又要坚持“法律真实”观,于是就完全可能对一个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两个“真实”。一个是基于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的“客观真实”,一个是基于证据的外在形式而认定的“法律真实”。由此分析可以看出,这两个“真实”在本质上,前一个“真实”是自由心证的结果,更符合客观事实,符合现代证据制度最大限度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理念;后一个“真实”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形式真实”,完全是根据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而认定事实,有悖于自由心证原理。


【作者简介】
张永泉,男,苏州大学法学院、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教授、硕导、博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证据法。
【参考文献】[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证据规则在传统民事案件中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2010年4月)。
[2]参见李浩:《论法律中的真实——以民事诉讼为例》《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第3期 。
[3][苏]克列曼:《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89页。
[4][苏]克列曼:《苏维埃民事诉讼中证据理论的基本问题》,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1984年编印,第8页。
[5][德]克利纳等:《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事诉讼》,刘家辉译,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编印,第58页。
[6][匈]涅瓦伊等:《经互会成员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刘家辉译,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40页。
[7][匈]涅瓦伊等:《经互会成员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刘家辉译,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37页。
[8]参见陈一云主编:《证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
[9]参见黄松有:《渐进与过渡: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冷思考》,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10]黄松有:《渐进与过渡: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冷思考》,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11]李浩:《论法律中的真实——以民事诉讼为例》《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第3期 。
[12]李浩:《论法律中的真实——以民事诉讼为例》《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第3期 。
[13]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10月版,《再版序言》部分第16页。
[14]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15]陈嘉映:《事物、事实、论证》,载赵汀阳主编:《论证》,辽海出版社1999 年版,第8 -9 页。
[16]张继成、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17]参见刘田玉:《论“法律真实”的合理性及其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
[18]何家弘:《法律程序价值观》,《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
[19]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20]参见毕玉谦:《证明标准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第475页;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 — 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21]龙宗智、何家弘:《刑事证明标准纵横谈》,载《证据法论坛》第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22]参见李浩:《论法律中的真实——以民事诉讼为例》《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第3期 。
[23]参见刘田玉:《论“法律真实”的合理性及其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
[24]参见陈响荣:《诉讼效益与证明要求——论在民事诉讼中应确立高度盖然性证明原则》,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
[25][美]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26]参见I.H.Dennis,Law of Evidence,p21(London Sweet& Maxwell,1999).
[27]李浩:《论法律中的真实——以民事诉讼为例》《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第3期 注释30。
[28]笔者口头询问了解过几个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处理申诉和信访的法官,问他们因为诉讼时间长、效率低下而申诉信访的占总数的比例多少,几乎都有一致回答说是很少的,绝大多数申诉信访的理由都是认为法院裁判不公正。
[29]参见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页。
[30]参见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31]参见李玉萍,《论心证的合理性及其保障》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参见李玉萍,《论心证的合理性及其保障》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
[32]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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