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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价值观是证据制度的灵魂

  

  四、法律真实理念价值观的危险性及危害性


  

  近些年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的观念中大都从追求客观真实转变为追求法律真实。李浩教授在实务中的调查结果是:“曾多次询问过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裁判中认定的事实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得到的回答均是法律真实。”[27] 并由此佐证追求法律真实的可行性与现实性。审判实务中放弃对客观真实的追求,转而追求法律真实已是公认的现实,特别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布实施以后,法官追求法律真实甚为明显。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提高法院审判案件的效率,在相同的周期内要审结更多的案件。法院的工作重心就必然由过去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客观真实转移到审理和裁判案件上来,这就势必影响到证据调查的收集,影响到对案件客观真实的追求。发现真实一旦受到影响,其直接的结果就的司法裁判公正性降低,这就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不满,甚至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不公的职责和批判。《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实施八年来,应当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初衷已经基本实现,法院民事审判效率大大提高,一些法官一年审结几百个案件,而且个案的审判周期已经大为缩短。但同时,我们也深切的感受到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指责和批判却越来越严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指责和批判法院的主要不诉讼效率问题,而是指责法院裁判不实事求是,司法不公。[28] 法院裁判不公正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认定事实违反客观真实。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这些年了来法院放弃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理念,把追求或实现法律真实作为诉讼指导原则密不可分。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价值理念、指导思想,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导向法官的审判行为。目前,大多数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注重和不断提高审判效率已经成为常态,法律真实价值观被普遍认同。在这样的背景情况下,法官必然出现主观上忽视指导当事人广泛地获取证据资料,忽视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客观真实,而是在法律真实的旗号下,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


  

  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法院给予当事人的举证时限都是比较短的,一般通过“举证须知”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举证的期限。如果适用简易程序,一般规定举证时限为15天,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则一般规定为30天。于是,许多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都呈现出这样的格局:


  

  简易程序:当事人举证时限15天+法院审理75天


  

  普通程序:当事人举证时限30天+法院审理150天


  

  这种格局在世界各国的民事审判中,也许中国是独一无二的,这样的时间布局无非就是强调审判效率和结案周期,但却忽视最重要、最根本的价值目标:最大限度的发现真实和公正裁判。有的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举证时限内完成自己的举证,申请延期又难以得到法院的许可,于是有的原告申请撤回自己的诉讼,以期获取充分的证据以后再提起诉讼,而有的法院却不准许这样的原告撤回自己的诉讼,其理由是:原告撤回自己的诉讼,在取得充分证据以后再行起诉,其目的是规避《证据规定》中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属于规避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指定举证时限很短的情况下无法完成举证,撤回起诉以换取更多的时间获取证据,这样无疑会增加自身诉讼成本,实属不得以的无奈选择。这种极端片面的理解,已经完全偏离了设置证据制度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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