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吹帝制,这是他的理论的自然结果,还是“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学者们有争议。[21]当时社会进步人士对古德诺的攻击也不绝于耳。章士钊撰文称,“惟感万金豢养之私为媚兹一人之举,不惜颠倒万世之是非,鼓簧天下之耳目”。1926年,古德诺在美国写《解析中国》一书,总结道,中国人学西方“更注重于西方哲学而非科学,结果是太相信哲学思想上的变革对于中国复兴的重要性”,称中国近代政治变革失败是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的“激进”。他建议,中国应学习西方科技以发展经济,不必抛弃儒家学说而接受西方哲学。
(三)哈佛法律教授庞德的中国之行
到1946年庞德(Roscoe Pound)受聘为民国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法律顾问的时候,中国的法律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庞德对1946年宪法的建议和意见,当代学者们讨论得少。但是,作为美国社会学法学的翘楚,他对中国法律传统转型的看法和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建议,的确值得中国当下法律学者认真思考。
庞德认为,中国近代继受罗马法系传统“是明智选择”,“中国法典制定很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足以跻于最优良的现代法典之林”。其中的理由是,罗马法是法律教师和大学之大学法,易于讲授和被其他地区接受;英国法则是律师所及学徒制下的法庭法,不易为他国模仿和采用。
秉承实用主义和社会学的法理学,庞德更注重法律的效果。他在中国的法律宣讲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呼吁司法制度的改革和法律人员的培训。他耐人寻味地说:“中国有很多才能卓越的法学家、官员、法官以及法律教授。我并不怀疑他们的能力,能使这一发展推进。所以我要说,相信你们自己。除了中国人民自己以外,没有人能够创造出一套中国法律的合适的制度”。[22]
如果把庞德的法律理论与他的中国法律实践活动联合起来考察,我们似乎可以发现庞德法律进步主义的立场。罗马法是世界性的法律,易于移植而抽象空洞,英美法是民族性的法律,难于把握但有利于实质和个案的正义。庞德研究过19世纪到20世纪初的法律史,洞见了规范法学的势微和社会法学的兴盛,了解普通法中内涵的法治精神。在中国法的问题上,他同样遵循了实用主义的务实立场:既然中国法律制度移植了罗马法,那么接下来的任务便是使法律有效地应用于中国社会。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加强法律的解释和提升法律职业者的水平,这也许是庞德关心中国司法行政和法律教育的原因所在。在法律解释环节,庞德说,一方面,司法解释要在罗马法大旗之下,充分运用中国司法传统背景以及已经接受的法律理念;另一方面,中国应该向英美法学习与借鉴法官的独立性和律师的法律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