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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主导性理念之西方思想渊源

  

  通常,法学家们都否认大法官的政治党派背景,但是,大家都赞同大法官们的意识形态在法律判决中的作用;法学家们不太区分大法官中的民主党人或者共和党人,但是大家都区分大法官中的自由派、保守派和中间派。其实,民主党的法官趋向于自由,共和党的法官倾向于保守,这都是不争的事实。通常,在涉及民权的案件中,法官间的意识形态冲突尤为明显,而在隐私权和司法权的案件中,意识形态的冲突则较小。


  

  联邦法院大法官不同于下级法院法官的地方在于,下级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以在正统的法律材料中找到判决的官方依据,比如成文法、宪法和先例,而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有争议案件的时候无合适的资源来运用,因此,大法官的意识形态影响他的判决,就不足为奇了。另外,最高法院的办案日程也使案件的判定有了意识形态的交锋。最高法院每年从上诉的5000件案件中挑选160件进行审理,选择什么样的案件,所审理案件的先后顺序,首席大法官都有选择的余地。[17]这样,以政治学家的观点来看,联邦最高法院就是一个政治的战场,宪法案件都是政治性的案件。


  

  当然,法院的无党派性是民主政治的最高理想。法官忠于法律的信念和法官个人意识形态的变化,以及法官的终身制和高薪制也都遏制了大法官政治派别意识的滥用。历史地看,8位大法官变成了自由派,其中6位是由共和党总统任命的,3位大法官变成了保守派,他们都是由民主党总统任命的。大法官不忠实于提名他的总统,在美国法律史上屡见不鲜。霍姆斯是共和党人,由共和党总统罗斯福提名进入联邦最高法院。但是,他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异议书,让罗斯福总统气急败坏,称“我制造了一个傻瓜”。[18]沃伦大法官主政最高法院期间,掀起了最高法院的公民权运动,让提名他的共和党总统艾森豪威尔大为光火,称任命沃伦是他“最愚蠢的错误”(the biggest damn-fooled mistake)。[19]


  

  综上所述,政党通过两种方式影响法官的行为。其一,政党的法官提名。在任命制的地方,总统或州长提名自己党派的成员,决定了政党在法院中的元素;在选举制的地方,政党推选本党的候选人,同样影响了法院的内部构成。其二,法官的政党意识形态。法官的意识形态影响着判决的结果,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政党的影响明显。不过,遏制法官的政治倾向、保证司法的公正,是美国法院文化的一贯追求。在州法官选举方面,密苏里计划遏制了政党在法官推举中的影响力;在联邦法官方面,大法官的终身制和个人的理想追求则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与无偏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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