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法系的遗迹
法律是普遍的,还是民族的,中西学者争论了200多年。法律应该体现人类的本性,法律因此是普遍的,这是西方17至18世纪的看法,还是中国近代启蒙学者的看法;法律是主权者或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普遍性,这是西方19世纪上半叶分析法学的看法,还是我国目前法学的主流看法;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制度,这是西方19世纪下半叶历史法学的看法,也是20世纪社会法学和人类学法学的看法,还是我国目前民族复兴学者们的看法。从实践上考察,中国自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制度移植到了中国,西学派和中体派都在坚持和扩展着自己的法律理念。客观地讲,中国法律中,西方现代的因素和中国传统的因素一直并立存在。即使在广泛采用西方法的今天,中国传统的力量依然强大。即使来自西方的法律制度覆盖了中国法的躯体,躯体内的血液和灵魂仍然是中国传统式的。
1914年和1946年,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重要的年份。1914年,袁世凯要改帝制,制定《中华民国约法》,1946年底,南京国民政府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1913年,袁世凯聘请美国行政法教授古德诺“襄办宪法编定事宜”。1946年,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聘请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为法律顾问,那年9月,蒋介石在庐山专门接见了庞德夫妇,事后指示司法部,希望庞德提供中国宪法草案意见。10月25日,宋美玲约庞德夫妇茶会。西方著名法律学者与中国法律实践有了历史的连接点。
(二)袁世凯的美国法律顾问古德诺
接受聘用的时候,古德诺(Frank Johnson Goodnow)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行政法教授,被“公认为宪法权威”。经梁启超“聘请东西法学大家数人为顾问,以收集思广益之效”的鼓动,1913年3至5月,古德诺来华就袁世凯“法律顾问”一职。聘用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年薪1万2千美金。起初,按照古德诺的设想,中国宪法的体制应该采用美国和法国宪法的混合形式。具体地,古德诺主张采用美国的总统制,以强化总统的地位,因为在他看来,“中国一向无议院传统,习惯于君主行政,一切行政归于中央”。当时,国民党的议会制派和袁世凯总统制派的争斗已经达到焦灼状态。1914年,他回到美国就任霍普金斯大学校长。在美国政治科学学会的演讲中,他称,“中国人尚未培养出纪律性、个人权利观念、社会协作能力之前,某种专制色彩的政府是可以存在的”,“中国政治制度变革应该强调的是权威而非自由,是培养人民对权威的服从而非对个人权利的关注,是行政效能而非民众参与代议制”。1915年,袁世凯称帝决心已下,古德诺重回北京,8月3日发《共和与君主论》一文,开启了帝制的宣传序幕。在文中,古德诺认为中国实行君主制较共和制为宜,君主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权力交接时不致引起动乱,从而保证政治的稳定。他的经典说辞是:“中国数千年以来狃于君主之政治,学校阙如。大多数之人民智识不甚高尚,而政府之动作彼辈绝不与闻,故无研究政治之能力。四年以前,由专制一变为共和,此诚太骤之举动,难望有良好之结果也”,“中国如用君主较共和为宜,此殆无可疑者也”。此文一发,拥帝者们积极跟进,杨度等人着手组建筹安会,袁世凯恢复帝制历史上演。[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