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注释】参见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03页以下;周光权:《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阮齐林:《对未溢出特别法的行为排斥“重法优先”规则》,《检察日报》2011年2月17日;刘士心:《竞合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页以下;等等。
参见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02页以下。重法论主张也见庄劲:《犯罪竞合;罪数分析的结构与体系》,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页以下;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页。
参见吕英杰:《
刑法法条竞合理论的比较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2页以下。
参见陈洪兵:《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大竞合论之提倡》(未刊稿);陈洪兵:《
刑法分则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另一种理解》,《法学论坛》2010年第5期。
参见于志刚:《刑法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95页以下。
参见耶塞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73页,第892页;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2页,第477页。
参见大谷实:《
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4页:山口厚:《
刑法总论》,有斐阁2007年版,第365页。
许玉秀:《一罪与数罪的理论与实践(七)》,《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6年第84期。我国传统
刑法理论认为想象竞合只有一个行为,属实质一罪。此说不能揭示想象竞合符合复数构成要件的数罪特征。
参见前引,耶塞克等书,第892页,第882页。
前引,许玉秀文。
参见前引,陈洪兵未刊稿。
参见林山田:《
刑法通论》下册,作者发行2008年版,第308页,第319页;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02页,第606页。我国传统
刑法理论也存在同样误解。
日本
刑法第
54条虽规定“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断”,但通说理解是“比较成立的犯罪的法定刑,上限和下限均相对更重的刑罚范围内处断”(前引,大谷实书,第445页),故归于此类。
奥地利
刑法采取不区分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的单一刑罚原则(瑞士亦如此),想象竞合和实质竞合适用相同处理原则,也从一侧面表明想象竞合的数罪特征。
参见前引,黄荣坚书,第610页;前引,庄劲书,第210页以下。
许玉秀:《一罪与数罪的理论与实践(三)》,《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6年第80期。
参见前引,陈洪兵未刊稿。
以上黄荣坚教授主张,参见前引,黄荣坚书,第596页,第600页以下。
参见陈兴良主编:《
刑法总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06页;柯耀程:《
刑法竞合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以下,第94页。
参见前引,陈兴良书,第709页;赵秉志主编:《
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8页。
前引,吕英杰文,第480页。
参见黄荣坚:《
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1页。
同上书,第208页以下。
蔡圣伟:《从刑总法理检视分则的立法》,《月旦法学杂志》2008年第157期。
参见前引,柯耀程书,第49页。
前引,吕英杰文,第481页。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79页。
参见前引,吕英杰文,第483页。
同上文;结论见大谷实:《
刑法各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72页。
同上书,第572页。
参见陈洪兵:《抢劫杀人的应定故意杀人罪》,《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
前引,陈洪兵未刊稿。
前引,周光权文。
前引,张明楷书,第693页。
相同结论参见张明楷:《论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参见前引,吕英杰文,第483页。
即传统的法条竞合择一关系,但这种意义上的择一关系已多遭否定。参见前引,山口厚书,第366页。
张明楷教授则主张,一次走私活动中同时走私毒品与武器的,主要部分不重合,应认定为数罪,而非想象竞合犯。参见前引,张明楷书,第434页,注。
前引,陈洪兵文。
同上文。
参见山中敬一:《
刑法概说Ⅱ》(各论),成文堂2008年版,第166页。
西田典之:《日本
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7页以下。
前引,大谷实书,第378页以下。
前引,黄荣坚书,第219页。
同上书,第215页。
仅以3000元、4万元和50万元之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标准为例。
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说贪污罪没有数额起点也不过分。参见前引,张明楷书,第1047页。
此时诈骗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高于贪污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时诈骗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低于贪污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系诈骗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与贪污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的结果。
此时贪污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诈骗罪最高为无期徒刑。
前引,陈洪兵未刊稿。
前引,陈洪兵文。
参见前引,黄荣坚书,第587页。
前引,黄荣坚书,第224页。
前引,蔡圣伟文。
前引,柯耀程书,第106页以下。
参见前引,张明楷书,第684页;前引,张明楷书,第921页。
关于“量刑反制定罪”,笔者赞同个罪的解释应考虑刑罚轻重,合理限定构成要件内容。但具体个案的处置,应否定这种反制:定罪先于量刑,行为定性取决于构成要件的合致,与刑罚轻重无关。这也是张明楷教授赞同的观点,参见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前引,周光权文。
车浩:《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前引,张明楷书,第707页。
同上书,第709贞;前引,吕英杰文,第482页;前引,陈洪兵文。
参见李洁:《论罪刑法定的实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8页。
参见前引,张明楷文。
参见前引,李洁书,第220页;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参见张明楷:《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人民检察》2009年第17期。
前引,陈兴良文。
同上文。
刘远:《金融欺诈犯罪立法原理与完善》,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28页。
前引,张明楷书,第711页。
梁根林:《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7页以下。
白建军教授的研究表明,保险诈骗罪、盗伐林木罪的罪刑等级均衡一致(刑级与罪级级差为±1),而诈骗罪刑量偏重(级差为4),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也趋于偏重(级差均为3)。参见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3页,表9—3。
前引,周光权文。
前引,张明楷书,第736页以下。
参见高艳东:《从盗窃到侵占:许霆案的法理与规范分析》,《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
See Tatjana Hornle,Distribution of Punishment:The Role of a Victim''s Perspective,3(1)Buffalo Criminal Law Review 189—194(1999).
参见刘文仕:《
刑法类推与司法造法》,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36页以下,第148页以下。
前引,张明楷书,第702页。
前引,黄荣坚书,第595页。
前引,黄荣坚书,第226页。
前引,张明楷书,第702页。
金融诈骗罪原见于1995年6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盗伐林木罪虽在1979
刑法中规定,但1984年
森林法第
34条“比照盗窃罪类推适用”的规定对该罪作了实质修正。
参见前引,张明楷书,第730页以下,第732页以下。
同上。
前引,张明楷书,第721页。
同上书,第737页。
参见张明楷:《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
前引,陈兴良主编书,第626页。
前引,周光权文。
参见前引,张明楷文。
详见前引,张明楷书,第737页以下。
参见前引,山口厚书,第368页。
参见前引,黄荣坚书,第207页,第223页。
郑逸哲:《“择一关系”与“想象竞合”》,《军法专刊》第54卷第4期。
参见前引,张明楷书,第691页,注。
同上书,第712页。
同上书,第706页。
参见前引,车浩文。
蔡圣伟:《论排他互斥的犯罪构成要件》,《东吴法律学报》第21卷第4期。对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互斥论的驳斥,详见劳东燕:《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新论》,《清华法学》2011年第2期。
上引,劳东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