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应拓展起诉替代措施以健全公诉自由裁量权。当被害人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意见持异议时,如果让公诉机关放弃起诉决定,则现有法律体系将面临一个尴尬的问题,即如何处置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最后的审查结果只有四种:提起公诉、绝对不诉、存疑不诉和相对不诉。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却不符合相对不诉条件时,被害人的参与权如何落实是对公诉权的一大考验。因此,类似于附条件不起诉或称暂缓起诉等替代性措施的引入与建立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起诉替代措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刑罚体系外接受改造,不至于使已出现裂痕或受到破坏的婚姻或家庭关系因国家刑罚机制的启动而再次遭受打击。
三是,应建立公诉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风险与收益总是成一定比例的,正是考虑公诉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容易存在恣意与寻租等问题,国家才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予以规范,也因这种规范带来了滞后性和机械性等问题。当前考虑设置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不打破规范性的前提下,否则将适得其反。因此,建议改革尝试时应明确:(1)前述两项内容是对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瞻性推进,应严格控制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婚姻、亲属关系,犯罪行为发生场所具有相对封闭性或对公共秩序无直接侵害性的范围内;(2)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公诉机关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3)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应建立公共利益审查机制,即就案件本身对社会公共秩序是否造成侵害及侵害程度作出审查评估,评估结果可考虑由同级人大或人民监督员予以监督,该结果将作为采取起诉替代措施的依据。
总之,对牵涉身份关系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的拓展是一项利大于弊的尝试,在这一特定范围内取得的成果,既可使公诉权的行使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可为暂缓起诉等制度的建立提供良好的“试验田”,为起诉替代措施适用于其他类型刑事犯罪提供有益借鉴。
【作者简介】
苏琳伟,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
刑事诉讼法。
【注释】田心则.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与程序.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1.
吴启才,杨勇,冯晓音.论构建完整的公诉权——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完整性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08,(4).
陈少林,顾伟.刑事诉权原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3.
卞建林.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探索——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为参照.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0.
刘涛.刑事诉讼主体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97.
周伟,万毅.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11.
刘军.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理论与实践.法学论坛,2009,(11).
陈绍军.肇事逃逸,撞死的竟是父亲.生活时报,2002—06—03.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读.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05.
陈兴良.
刑法疏议.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5.
厦门大学法学院课题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问题研究//.东南司法评论(2008),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177.
刘东根.犯罪被害人地位的变迁及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2).
杨新京.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的现状与程序完善.人民检察,2009,(15).
张泽涛.过犹未及: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之反思.法律科学,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