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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与被害人权利之冲突及衡平

  

  二是,应拓展起诉替代措施以健全公诉自由裁量权。当被害人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意见持异议时,如果让公诉机关放弃起诉决定,则现有法律体系将面临一个尴尬的问题,即如何处置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最后的审查结果只有四种:提起公诉、绝对不诉、存疑不诉和相对不诉。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却不符合相对不诉条件时,被害人的参与权如何落实是对公诉权的一大考验。因此,类似于附条件不起诉或称暂缓起诉等替代性措施的引入与建立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起诉替代措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刑罚体系外接受改造,不至于使已出现裂痕或受到破坏的婚姻或家庭关系因国家刑罚机制的启动而再次遭受打击。


  

  三是,应建立公诉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风险与收益总是成一定比例的,正是考虑公诉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容易存在恣意与寻租等问题,国家才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予以规范,也因这种规范带来了滞后性和机械性等问题。当前考虑设置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不打破规范性的前提下,否则将适得其反。因此,建议改革尝试时应明确:(1)前述两项内容是对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瞻性推进,应严格控制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婚姻、亲属关系,犯罪行为发生场所具有相对封闭性或对公共秩序无直接侵害性的范围内;(2)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公诉机关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3)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应建立公共利益审查机制,即就案件本身对社会公共秩序是否造成侵害及侵害程度作出审查评估,评估结果可考虑由同级人大或人民监督员予以监督,该结果将作为采取起诉替代措施的依据。


  

  总之,对牵涉身份关系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的拓展是一项利大于弊的尝试,在这一特定范围内取得的成果,既可使公诉权的行使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可为暂缓起诉等制度的建立提供良好的“试验田”,为起诉替代措施适用于其他类型刑事犯罪提供有益借鉴。


【作者简介】
苏琳伟,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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