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权与被害人权利之冲突及衡平
——以身份关系因素为视角
苏琳伟
【摘要】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虽然成为通说,但解决人类冲突纠纷的最根本任务却容易被忽略。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被害人的地位与权利经历着起伏的过程,即使如今已受到重视,但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仍是一大难题。以牵涉身份关系的刑事案件作为探讨公诉权边界问题的特定场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于公诉权自身的完善和化解社会矛盾均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关键词】社会矛盾化解;起诉替代措施;公共利益审查
【全文】
刑事诉讼“意味着对于国家定性为犯罪的社会纠纷,国家动用公共资源和公共力量加以解决”。[1]可见,刑事诉讼最根本的任务在于解决人类的冲突纠纷,只是不同于一般的他力救济。这种区别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在实体上借助犯罪的概念,刑事诉讼得以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在对象范畴上区别开来,也正是这样,刑事诉讼的结果往往导致刑罚权的适用。二是,通过在程序上借助公诉权的行使,得以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在对抗方式上有所区分,公诉权制度的建立把两造对抗的概念延伸化,由国家特定机关代行被害人的诉权,使得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边缘化的“尴尬”境地。
当然,刑事诉讼的产生与发展是符合历史潮流的,因为阶级社会的产生必然带来比原始社会更为复杂、繁多的冲突,仅凭私力救济不但不利于实现真正的正义,还可能导致矛盾的加剧和社会的动荡。但是,刑事诉讼制度的繁荣也将产生另一附带“产品”,即诉权主体发生转移,公诉权受到青睐而私诉权日益萎缩。一般意义上而言,该现象是不存在正当性问题的,因为私人权利通过立法的方式集中过渡到国家并经由公诉权得到行使,会使其权利受到保障。而在特殊情况下,这一问题值得商榷,即当这种权利的过渡走向极端,甚至影响、破坏了人的基本情感、价值考量时,公诉权的正当性是否一如既往?如不是,那又如何衡平?这类情况在案件当事人双方存在身份关系(如婚姻、亲属关系等)时尤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往往更希望国家公权力少介入。
一、刑事公诉权边界问题引发的思考
公诉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为了恢复遭到破坏的法律秩序而对违法犯罪者进行追诉,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执法活动。[2]刑事公诉权是关于犯罪追诉的国家权力,与其相对应的是公民私诉权,二者统一于刑事诉权概念中,而刑事诉权又以诉权作为上位概念。因此,对公诉权问题的把握必须置于对诉权概念的研究基础上。
(一)刑事公诉权的特征解析
诉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诉权学说兴起于民事诉讼领域。因此,长期以来诉权理论的研究多限于民事诉讼领域。然而,学术研究上的偏好并不影响实践过程中诉权在其他领域的发展,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诉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研究的深入,诉权理论得以拓展,出现了广义诉权与狭义诉权的分野,广义诉权涵盖了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领域,而狭义诉权则仅指民事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