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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与被害人权利之冲突及衡平

  

  三、身份关系视角下的冲突表现


  

  在重新审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时,不难发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下,公诉权与被害人的权利所存在的冲突,特别是在牵涉身份关系的刑事案件中。从主体性的角度出发,被害人对刑事诉讼进程的期许可能与公诉机关的决定一致,也可能相左。即便在目标追求一致的情况下,公诉权与被害人权利的冲突仍然存在,如上所述,盖源于二者行使权力(利)的基础各异,即报应性抑或功利性谁主谁辅的问题。而在公诉机关的决定与被害人的期许不同时,这种分歧更为明显。在牵涉身份关系的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较少且法律也已通过“公诉转自诉”制度提供了救济途径,虽然这一制度尚存商榷余地。因此,笔者认为,该类案件中,公诉权与被害人权利的最主要的冲突在于前者积极与后者消极之间的对立。


  

  (一)公诉权与被害人权利冲突的表现


  

  一般而言,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决定与刑事被害人对司法救济的期待是不会发生分歧的。作为刑事犯罪侵害的对象,被害人遭受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基于保护的现实需要与报复的情感诉求,将罪犯诉诸法庭并科以刑罚既能有效阻止其再次侵害,也能使其因犯罪行为而受到惩处。但由于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并从国家的立场出发,价值取向与被害人势必存在一定差异,其出发点更多的是基于控制与预防犯罪,并保障罪犯在诉讼过程中的人权。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积极追究罪犯刑事责任过程中,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多体现为对犯罪赔偿责任的忽视而导致被害人权益受损。而在牵涉身份关系的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行为却可能带来较大的冲突,特别是在被害人实质上并不愿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诚如前述特定的故意伤害案例,妻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明确表达了不愿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使公诉机关处于情理与法律两难的尴尬境地。类似的情况在牵涉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并不鲜见,如犯罪嫌疑人肖利交通肇事一案,[9]犯罪嫌疑人在开车撞死一路人后因害怕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发现被害人竟是自己的父亲。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且量刑幅度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肖利的母亲向办案部门哭求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肖利撞死的人是自己的父亲而非别人,自己年老已因本案丧偶,不希望再失去儿子。同时本案还有一个难题是关于经济赔偿调解问题,对立的双方似乎并不存在,调解无法正常进行。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报复心理其实已因亲情等因素而淡化,甚至对犯罪嫌疑人由报复转为同情,也即作为报应性基础的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报复心理已经不存在了。同时,由于犯罪结果已经产生且明确为罪犯的家人,罪犯心理上承受着道德谴责与情感压力的负担,其再次实施同样犯罪的几率极小,相比其他一般罪犯其社会危害性已减至最低,也即作为功利性基础的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国家需要似乎也不存在了。公诉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下合法却不一定合理,这一冲突是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和机械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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