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证期间的本体论批判

  

  然而,无论是“保证期限”还是“保证责任期限”,上述两部司法解释都没有界定各自所用概念的含义。《担保法》虽首次采用了保证期间的概念,但仍未界定该概念。倒是在《担保法》实施一个多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中对“保证责任期限”进行了界定:“保证责任的期限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对“保证责任期限”所作的权威界定,直接地影响着甚至决定了后来所有关于保证期间的界定思维方式。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沿袭了《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概念,但却在文字上改变了对保证期间中断的表述。正是因为《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规定之间的矛盾冲突,加之未对保证期间这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界定,导致法院无所适从,学界也争论不休。


  

  三、保证期间概念的批判


  

  以上对保证期间大致进行了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文本简述,从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下三个问题:


  

  (一)立法的嬗变:从保证期限到保证期间


  

  在早先的法律里,我国立法者没有采用“保证期间”而是使用了“保证期限”的文字表达。由于找不到有关从“保证期限”到“保证期间”转变的立法资料,无法还原当时立法情形,所以只能追问的是:“保证期限”与“保证期间”虽一字之差,但是不是同一概念?换个角度,这个问题可以置换为“期限”与“期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期限”在《新编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限定某段时间或所限时间的最后界线”,“期间”的解释为“某个时期”,而“时期”的解释为“具有一定特征的某一段时间”。毫无疑问“某段时间”就是“某一段时间”的省语,而“某一段时间”就是“某个时期”,“某个时期”就是“期间”的意思。所以,“期间”就是“某段时间”的意思,描述的是一个时间长度,也可称为时段。“所限时间的最后界线”,描述的是某一个时间点,可称为时点。可见,期限是期间的上位概念,期限包括期间和时点,前者是一段时间,后者是一个时间点。


  

  民法是关于人性的法律,人之存在首先就表现为时间性。时间既是人生之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人生之参照系。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一维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而时间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事件。通常认为,民法上的时间大致有三种类型:期限、期间、期日。期限一般都在民法总论部分,有两个地方要提到它:一个是把期限作为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之一{14},附款即“法律行为人限制特定行为效力的条款”{15},此处的期限通常被称为附期限,与附条件一起构成了法律行为效力的组成部分;另一个是把期限作为影响民事权利义务存在和消灭的时间规定性(属于民法中的时间问题),本文的期限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的。因此,期限是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期日和期间{16}。期日,是具有法律上不可分割性的某一时刻,是时间的静态表现形式;期间是时间所经历的一段时间,是时间的动态表现形式。可见,民法中的时间概念与《新编现代汉语词典》所用的时间概念几乎一致,唯一不同的是:民法中不用“时点”概念而用“期日”概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