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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本体论批判

  

  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体论与形而上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本体论所追求的本原或本质解释与形而上学所追求的“最高原因”高度一致。正如孙正聿先生深刻地指出:“哲学的本体论,是一种追本溯源式的意向性追求,是一种理论思维的无穷无尽的指向性,是一种指向无限性的终极关怀;哲学本体论追求的生活价值在于,人类总是悬设某种基于现实而又超越现实的理想目标,否定自己的现实存在,把现实变成更加理想的现实;哲学本体论追求的真实意义就在于,它引导人类在理想与现实、终极的指向性与历史的确定性之间,既永远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又不断打破这种微妙的平衡,从而使人类在自己的全部生活中保持生机勃勃的求真意识、向善意识和审美意识,永远敞开自我批判和自我超越的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哲学就是本体论,就是本体论的自我批判,也就是思想的前提批判。”{7}


  

  正是有着如此理想的精神追求,人类的法律才有了进步之可能,永远有无尽之动力。法学本体论把法律概念客体化,分析该概念的规则和意义,努力构建一个可被我们所理解的有意义的社会秩序,恰如著名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所说:“每个社会都想要建立一套人们靠之能将自己与世界联系起来的意义系统。”{11}法律是人们将自己与世界联系起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为本体论的形而上学法律观以构建法律概念的最高体系为圭臬:真正有意义的法律是一种超验或抽象的正义准则,一种超越人类所制定的规则之上的更高的法律体系。近代以来的私法发展业已证明: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法典化运动所形成的依靠法律概念的形式理性思维获得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后继国家(包括我国)法典化绕不过的抉择。德国民法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使得民法变成了一个高度技术化的人工产品,承载意义的同时表现出了高超的技巧性,在立法和理论上建立了一套崭新的法律制度。尹田先生在评价德国民法的这种思维方式时指出:“他们把概念与概念联结,形成规范。然后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位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这就是德国法的基本操作方式。”{12}对此,台湾学者黄茂荣认为,法律概念的位阶性是法律体系化的逻辑基础{13}。这是一种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也是本体论探寻的方式,深深根植于饱受理性思维浸润的德国古典哲学之中。私法变成了一个具有独立自洽性的存在之物,依靠逻辑严密推演、概念精确界定就可以完成人们预定目的的形式理性。私法尚且如此,其他法律概莫能外。


  

  (四)批判的涵义


  

  本体论批判就是运用本体论的方法,对既有的概念进行证成或证伪分析。“批判”在《新编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三:一是“对错误的想法、言论或行为经过思考后加以否定,并给予评判”;二是“批评”;三是“有区别地对待正确与错误、有用和无用的事情或思想”。不言而喻,本文采用的是第一个含义。


  

  对保证期间所进行的本体论批判,其前提就是把“保证期间”当成一个可客观化的纯粹概念,遵循本体论中的概念统一假设。作为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的存在,保证期间是什么?其怎样存在?其存在的属性如何?这些都是本体论批判的对象。


  

  二、保证期间概念的形成与演变


  

  保证期间,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确立的。


  

  在此之前,与这个概念相似或相近的表达主要有“保证期限”、“保证责任期限”。1988年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08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这是最早关于保证期限的法律解释术语。199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规定》)用了多个条文来规范保证责任期限,规定了保证责任期限在保证合同中以约定和法定两种形式存在,保证责任期限与主合同效力、变更的关系,以及保证责任期限与被保证人破产的关系,等等。这是我国《担保法》实施前有关保证期间最为权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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