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的本体论批判
王恒
【摘要】保证期间是我国保证制度中最具争议的法律概念之一。当用法学本体论的方法对其进行批判分析时,会发现保证期间是个难以自圆其说的多余概念。首先,“保证期间”缩减了“保证期限”的概念范围;其次,混淆了“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期间”的本质区别;第三,保证期间是把一个概念正反两方面的命题揉在一起的错误概念;第四,有关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的界定永远在一个圆圈里打转,无法自拔。要消除保证期间带来的矛盾和烦恼,只有取消它。
【关键词】保证期间;本体论;批判
【全文】
保证期间,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中一个理论上最富争议、实践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这一看似简单实则扑朔迷离的制度,不断地考验着我们的思辨能力,其中争议之处着实不少。”{1}而至今所有关于保证期间的争论,无论是从保证期间概念的界定、法律性质的分析、期间的起止计算,还是从立法文本到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几乎成了从立法者到司法者再到学者所遇到的最为迷惘的问题之一。立法者前后不一致的文本表述、司法者无从适用的困惑、学者各取所需的理论研究,不但没能形成和谐统一的“合唱”,反而成“蛙声一片”的“各唱”。获悉保证期间研究的人都有这样的一个感受:凡是有关保证期间的著述,无不充斥着著者论证自己的观点正确,而指责别人的错误。保证期间成了一个看不清楚的迷雾。
要穿越迷雾,把问题看清楚,只有拨云见日,沉浸于问题本身才能获得足够多的视角,才能揭示问题背后的真相。笔者无意对保证期间进行“热饭热炒”(这个问题本身已经很烫手了),而是想用批判的眼光,深入问题背后,对这个带来如许麻烦的保证期间做一个透视,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
一、作为法学研究方法的本体论批判
(一)哲学中的本体及本体论阐释
毫无疑问,本体是一个哲学概念。对本体论研究者来说,首先遭遇的问题就是界定本体的概念。所谓本体,在西方哲学史上,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世界的本原、本质;用形而上学的表达就是关于世界的终极存在。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本体是关于世界的根本属性或质的规定性,它不是某种具体的存在形式,而是超越了具体存在形式的存在本身,按亚里士多德的理解,本体就是“作为存在的存在”{2}。本体概念的提出,是西方哲人追求变化背后的恒常性的结果。古希腊人几乎是怀着对变化的恐惧和敌视开始哲学思索的:构成变化世界的本原是什么?本原如何变成多样的事物?多样的事物又如何变成本原?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第一个哲学派别——米利都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的阿那克西曼德用“无限”第一次给世界一个形而上学的解释,继之而起的埃利亚学派最伟大的人物巴门尼德用“存在”给后世留下了永恒的话题。“存在”是“是之所是”与“在之所在”的同一,它的超验性和恒常性相映成趣,共同表达着对流变的厌恶{3}。于是,本体成了形而上学哲学中一个最为重要的概念,也成了两千五百多年来西方哲学绕不开的话题。在西方圣哲柏拉图看来,变化是现象,不变的是本原,是本质。于是,本质与现象成了人们认知世界的两把钥匙。
本体论,就是研究本体或存在的理论。按照本体论的集大成者康德的理解,本体是超越感觉、超越经验、超越现象的认识对象,是独立于一切经验、不为经验所证明的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自在之物。因此,在康德看来,本体是无法认识的,能认识的只能是世界的现象,这就限制了理性认识的范围{4}。康德的不可知本体论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存在,包括事物本质或本原的存在都是可以认知的。因此,在哲学中,本体论是一种世界观,是关于对世界本原的揭示,回答客观世界最初的表象。
(二)作为研究方法的法学本体论
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本体论研究的思维方式仍然遵循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原则:追寻事物的恒常性;同时,它也有自己的个性,法学本体论研究的不是揭示客观物质世界的本原,而是把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对象化、客体化,当成一个相对独立于意识的概念,解决客体对象化的法律概念如何产生、其存在的属性如何、人的认识如何理解和把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