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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危害的多重属性与风险评估制度的重构

  

  与前两种评估模式相比,关注度评估模式在对食品危害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估时,风险评估机关至少还会考虑以下因素:(1)该食品安全风险是否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2)该食品安全风险是否具有可控性;(3)该食品安全风险是否涉及到无法弥补或长期损失;(4)某一特定食品安全风险产生的社会条件。这一点与该食品安全风险的产生是否经公众同意或者是否能够为公众所控制相联系。(5)该食品安全风险是否平等分布;(6)该食品安全风险是否集中到那些可以识别的、无辜的或在传统上就属于弱势群体的人的身上。这一点与公共道德思想具有密切联系;(7)该食品安全风险是否会涉及到下一代;(8)该食品安全风险为公众所熟悉的程度;(9)该食品安全风险能够导致的恐慌程度及可以观察到的程度。由此可见,这些不利影响早已超出了概率评估模式所能够测量的客观危害形式。另外,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与概率评估模式和预防性评估模式基于知识的评估不同,这一模式是基于信念或价值的判断与评估,因而特别强调通过反思的方式获取不同群体对某一食品危害的认识。风险评估机关通常采用方法有:对适当的代表或特别的相关群体集中进行大规模的量化调查;进行小组讨论,考察特别敏感或易面临食品安全风险的群体的观点;与相关的社会团体或相关地域居民举行正式的听证会---目的是发现他们对某一食品危害的观念和认识;召集反思性团体,如通过跨学科的委员会来分析和论证认为某一食品危害广泛的观点和价值信念等等。


  

  需要指出的,正如从理论上可以将食品危害属性分为三种类型,而现实中某一食品危害往往兼具多重属性一样,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在理论上也可以分为与不同的危害属性相匹配的三种模式,而现实中需要对某一食品危害的风险进行评估时,往往需要综合运用不同类型的评估模式。


  

  三、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改革之建议


  

  以上分析表明,食品危害属性呈现出多重面相,而这种危害多样化必然要求建立不同类型的风险评估模式。基本结论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改革又有何意义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评估模式进行分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以及相关专家对该法中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条款的解读,[19]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总体上属于以客观上的食品安全风险作为理论预设,以专家知识作为评估依据,通过概率方法来计算食品危害不良后果的概率评估模式。如前所述,概率评估模式仅仅是与具有科学上明确依据的、当然的和确定的严重性的食品危害属性相匹配的一种评估模式,其无法对具有科学上不确定性或价值判断上存在模糊性的食品危害风险进行评估。而面对我国复杂多样的食品安全风险,这一模式显然无法有效应对。当食品安全规制机关依据这一模式所得出的结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或政策选择时,也将面临合法性危机。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是2010年12月关于“面粉增白剂”安全性的风险评估。一方面,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的建议,宣布了在面粉中使用增白剂的安全限量标准,以及在此限量下使用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又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拟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的相关情况》,针对是否撤销面粉增白剂的决定征求公众意见,并最终于2011年3月发布公告决定正式撤销“面粉增白剂”,其中一项理由是撤销“面粉增白剂”符合社会公众消费心理。[20]这让公众对专家提出的“面粉增白剂”安全性的风险评估结论普遍持怀疑态度。既然限量使用的“面粉增白剂”在科学上讲是安全的,那么卫生部就不应将是否禁用“面粉增白剂”交由社会公众决定,更不应当迎合公众的消费心理而最终禁用“面粉增白剂”。这一事例表明,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无法可靠评估在科学上还存在相当争议的食品添加剂的风险,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作出的结论也难以被社会公众所接受,而行政机关也难以将其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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