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需要改革,而改革的方向则是建立综合性风险评估模式。综合评估模式以食品危害具有多种属性并且这些属性处于相互关联状态作为建构的逻辑起点,通过整合概率评估模式、预防式评估模式和关注度评估模式的基本要素,既能够适用于具有单一属性的食品危害的风险的评估,也能够适用于具有多种属性的食品危害的风险评估,从而真正为食品安全规制机关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强化其监督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这一模式的基本框架主要由下列内容组成。
1.从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理论预设而言,综合模式主张食品安全风险既具有客观实在性,又具有社会建构性。如果借用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话,就是它们既是事实陈述,也是价值陈述,是一种人造的混合物。[21]该模式将食品安全风险视为一种客观存在,表明风险评估机关通过定量的、实证的技术分析方法能够确定危害后果发生的概率,能够确切地识别并量化致病原因与可观察到的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这其实与概率评估模式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理论预设相一致。同时,该模式还将食品安全风险视为具有社会建构的属性。这其实与关注度评估模式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理论预设相一致。综合评估模式以食品安全风险的双重性---既是一种物理性现象,又是一种社会建构---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设计之指示器,使其能够适应具有多元属性的食品安全危害的风险评估。
2.从制度设计所遵循的原则而言,综合评估模式既体现分析性原则,也体现协商性原则,从而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关既能够最大程度地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的知识,也能够充分衡量各类主体的价值偏好。所谓分析性原则,是指风险评估机关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系统地运用专业(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学、决策科学、逻辑、数学和法律)共同体发展出来的特殊理论和方法,来识别食品安全风险的危害性、描述其危害特征、评估其暴露状态以及评价其危害后果等。分析性原则,可以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知识缺乏问题,以增强风险评估结论的确定性和可靠性。协商性原则,就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机关、食品安全的利害关系人以及普通公众等,通过沟通和交流、交换意见和提供证据、从而说服对方的互动过程。协商性原则,主要用以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价值冲突问题,目的是减少或缓解参与者之间的敌意和极端态度,促进建立共识和妥协,从而获得相对公平和最佳的风险评估结论。
3.从评估的组织形式而言,综合评估模式的评估组织是由多元主体组成的机构。综合评估模式将打破由专家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取而代之的是由不同主体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协调委员会。该协调委员会至少包括以下代表不同利益的成员:由卫生部门聘请的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组成的专家;对食品安全风险感兴趣的人士,如媒体代表;普通消费者代表;食品生产企业界代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4.从评估的范围而言,综合评估模式要求从多个维度来评估食品危害的不良后果。综合评估模式已经突破了客观意义上的食品安全风险观,并将公众知识纳入进来,由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也应当扩大到政治的、道德的、文化的和心理的等多重维度。通过扩大评估范围,使得最终的评估结论适当兼顾普通公众的价值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