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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危害的多重属性与风险评估制度的重构

  

  2.预防式评估模式。预防式评估模式是与对科学上尚无定论的、具有相当不确定性的食品危害风险进行评估时相匹配的一种模式。具有这一属性的食品危害通常是风险评估机关依据目前的科学知识,无法可靠地识别出其概率分布情况,也无法计算出其危害强度或者对其后果根本就无法预测。因此,直接运用概率评估模式并不可行。而预防式评估则是伴随食品生产领域的技术进步,比如杀虫剂、生长激素、抗生素、复合化肥和转基因技术等,以及为解决食品质量问题而采取的科技手段,比如添加剂和辐射等,所产生的危害而形成的风险评估模式。虽然现代农业技术对提高食品的产量与品质有所助益,但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因而对其风险也需要进行评估,以便为风险规制机关采取预防性规制措施提供依据。有学者也将这一模式称为“现代模式”。[16]


  

  预防式风险评估模式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从评估人员构成上看,它不仅包括独立的专家小组,也包括利害关系人和潜在的消费者。风险规制机关通过广泛地衡量和参考不同主体的知识和经验,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信息的不确定性或无知问题;从评估范围来看,它不仅限于直接暴露的食品危害,而且还包括那些没有直接暴露的危害类型,那些贯穿于食物链中能够发生的额外的、累积性的和协同的效果的危害类型,那些与该食品安全危害相关的混合物及衍生物中的危害类型,甚至范围更为广泛的危害。比如,对某一含有添加剂的食品危害的评估,就既包括对该食品本身的危害可能性进行评估,也包括该食品危害与其他具有不同类型添加剂的食品危害的协同性和累积性后果进行评估,甚至还包括对该添加剂的生产过程、基因组成等进行评估;从评估过程来看,它是一个系统的、全过程的评估,既包括销售与食用阶段的评估,也包括生产和原料采购阶段评估;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证明食品不具有危险性的责任由风险规制机关转移到那些希望生产该产品或运用某项技术的主体身上;从风险评估机关的职权来看,它不仅仅是承担协助或协调职责,还需要对不同主体所提供的一系列策略性方案的优点与缺点以及相互竞争性价值进行详细地平衡和比较,以便确定对某一食品的安全监管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从评估方法来看,由于这一模式是基于知识(理论的和经验的)的评估,因而除了概率模式中专家所通常使用的方法之外,还需要获取利害关系人和潜在消费者的意见,而获取这类主体的意见的方法主要是听证、调查和小组讨论等。[17]


  

  3.关注度评估模式。关注度评估模式是与在价值判断上存在模糊性或争议性的食品危害风险相匹配的一种评估模式。如果说概率评估模式主要评估那些在科学上具有确切依据、从而其风险具有客观属性的食品危害,那么关注度评估模式主要用于评估不同主体基于不同的经验、知识、文化传统等而对某一危害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其风险具有主观建构性的食品危害。这一模式隐含着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对某一食品危害风险的评估不应当在经济、社会或文化的真空中进行,不能仅凭专家的知识来确定某一食品安全危害的风险。食品危害的风险具有文化的、社会的、道德的意义。某一食品危害是否具有危险性不是单纯由科学分析来决定的,而是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者的各种观念和理性的重新建构形式,体现了不同主体的意义和价值。[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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