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联邦制国家,纵向府际关系也是指联邦、联邦成员(州、共和国、邦等)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英国、西班牙等国家,除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外,中间还有地区政府,而地区作为次中央级,既不是联邦成员也不是地方。
(二)何谓“地方自治”
对什么是地方自治,一种认为地方自治主要是指地方公共团体的自治。如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地方自治是指“在一定的领土单位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5]
而在有的国家,地方自治并不限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自治,还包括居民的自治。如日本的地方自治,是建立在两个主要原则基础上的:其一,某一地理区域有权建立自治性质的地方公共团体,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中央政府;其二,这些地理区域的居民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参与处理当地的事务。同样,在俄罗斯,地方自治,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的一定行政区域单位内居住的居民,直接地或通过其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解决地方性事务的自治形式。
根据1985年《欧洲地方自治宪章》第三条,地方自治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管理属于其各自职责内的、以本区域内居民的利益为目的的重要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能力”;“这种权利和能力应通过以直接、平等、普遍选举权基础上实行的秘密投票方式自由选出的议员组成的地方议会来行使,且地方议会包括对其负责的地方执行机关。但上述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影响采用法律允许的地方居民大会、公民投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公民直接参与。”1993年《世界地方自治宣言》第二条规定也明确了地方自治是指地方公共团体自治和居民自治。换言之,西方意义上的地方自治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全体居民组成的自治团体的一种自下而上的、固有的权利和责任,参与自治事务是居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确认人民还通过其他各种形式和途径,依法管理国家或地方事务。许崇德指出,“我国的地方制度的实质上是一种地方自治制,不过我们在习惯上没有这样去称呼它,按照我们的理论,统称为民主集中制。”[6]宪法学界一般只承认民族区域自治,不认同中国实行的是西方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同样,在特别行政区制度实行的高度自治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中国特色,不是完全的自治。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由中央依法授予的,主要是指特别行政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对特别行政区事务的一种权能,且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体现了行政主导。这些与西方国家的地方自治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