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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文化解析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建构,是建立科学、合理、稳定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保障。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在制度化、法治化的基础上,才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才能使中央与地方关系保持一种均衡和稳定的状态。因为法治化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不再是单纯的行政隶属关系和上下级关系,而是具有一定契约的性质。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其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建构是衡量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准之一,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目前,我国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很大程度依靠地方政府贯彻执行,中央的权威也要靠地方维持。但现实生活中,中央与地方职能配置和权力运行的非规范化、非法治化,在客观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也助长了地方政府任意扩张权力和利益范围的可能性,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 , 虑对中央政策和法律的执行有所偏离。


  

  地方制度的比较研究表明,即使在现代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也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现行《宪法》在中央与地方事权方面,没有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作出明确、清晰的界定,使中央与地方职权的调整,缺乏宪法约束和严格、具体的宪法依据。正是基于此,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建构中需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应当明确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渊源,在宪法层面确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架构和运行机制。


  

  中央与地方关系还应当置于国家结构和府际关系的整体框架中,并通过规范化的授权来建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础;同时,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制度安排。由于我国的政治发展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授权方式,因此,应当规范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关系。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达成发挥地方自主性、积极性与维护中央统一领导的平衡,而这有赖于不断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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