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一部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史,就是一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历史。但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处于非法制化的状态,这既有宪政制度本身的原因,更有历史文化的原因。
我国长期实行封建专制制度,逐步形成了传统政治文化,体现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就是一种中央集权文化,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被看作是西方宪政的理念和制度,而且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孙隆基分析指出:“中国人是用中央‘地方化’、地方‘中央化’的配方来达成‘天下大治’的。这种‘和合’的方式虽然长期地维持了大一统的局面,然而在浑然不分的情形下,却无法为社会上的任何势力建立明文规定的权利界限。”他认为,这与中国文化的特性有关,“中国人的宇宙论就是在太极中搞阴阳调和,太阴中有少阳,太阳中有少阴。……在政治生活中,才会搞中央中有地方,地方中有中央,造成法权观念的模糊。”[1]
中央集权的传统观念的盛行和法治观念的淡薄,或是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建构的一大障碍。
(二)构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言的一种现代文化体系。法治是一个国家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状态,其表层含义是一种国家治理模式,深层含义则是一种体现治国理念的文化精神。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不仅要通过立法和制度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更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形成一种基于法律并严格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几次大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政策、行政措施来实现的。虽然在《宪法》、《立法法》和相关组织法对中央与地方权限作了原则划分,但过于笼统,仍存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模糊和中央与地方财权配置不科学等问题。结果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动往往依据一纸文件,两者的关系不稳定。
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实施,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逐步落实宪法的有关原则,通过宪法或宪法相关法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行政、财政等界限,逐步实现从主要依靠政策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到主要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转变,并依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发挥宪法文化的作用,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